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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況下,企業解除和職工的勞動合同,需向職工提供經濟補償或勞動賠償。所以許多企業迫使或哄騙職工自行離職。自離在很多時候不僅拿不到補償,甚至有的勞動者連工資都拿不到。
小劉出差途中遭遇車禍,傷情嚴重,幾日後才蘇醒。由于手機在車禍中丢失,小劉讓妻子趕緊去單位給自己補請一個長假,還需要休養一陣。這時才被告知,單位給小劉打了多次電話,均未接聽。因為“曠工”時間已經超過單位規定的3日,被當作自離,解除勞動合同了。小劉對解約的事情也認了,想要回當月的工資卻被拒絕了,單位聲稱小劉“自離”給單位造成損失,工資已經作為賠償金扣發了。
這樣的做法在一些小單位裡面可以說是“基本操作”,不問緣由做出曠工、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違法扣發當月的工資。《勞動法》中“當勞動者的行為給用人單位造成巨大經濟損失時,用人單位可以要求勞動者賠償”這樣的條例甚至成了單位用以曲解後侵害勞動者權益的“依據”,廣大基層勞動者深受其害。
事實上,《勞動法》中雖然規定用人單位可以要求賠償,但必須有事實依據,同時規定了:扣發金額不得超過勞動者當月工資的20%;扣罰後勞動者的到手工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也就是說,不管怎麼樣,就算是被認定為自離、被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被要求賠償,勞動者還是應該有工資可以拿的。當月工資全部扣完是絕對不合法的。
不僅勞動者自離可以拿工資,甚至,在這5種情況下,勞動者除了全額工資外自離還有補償金可以拿!
1、無故克扣、拖欠勞動者的工資,誇張、不合理的罰款等;
2、要求勞動者無償加班的;
3、不按勞動合同支付工資、購買社保及其他勞動條件;
4、單位以非法手段要求勞動者勞動,比如強制加班、強令冒險作業等;
5、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
遇到這5種情況,勞動者請保留相應證據,并及時維權,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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