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創 法制日報
全媒體記者 潘從武 通訊員 田夢秋 安秋旭
俗話說,人要臉樹要皮。人們對個人名譽十分重視。名譽權作為人格的重要内容,受法律的保護。即使出于讨債、催款等原因,也應當采取合法的途徑理性維權,而不應當在微信朋友圈等網絡平台發布不當言論。近日,新疆石河子市人民法院成功調解一起名譽權糾紛案。
郝某經營石河子一家裝修公司,2019年9月17日,郝某與客戶陳某因房屋裝修款發生糾紛,訴至石河子市人民法院。同年11月4日,該案尚在鑒定過程中時,郝某便将陳某的微信頭像及其就職信息發布至朋友圈,要求大家轉發并提出“轉發這條朋友圈可向我領取10元紅包”。2019年11月5日,陳某得知該情況後至派出所報案,經派出所民警電話告知,郝某将該條朋友圈删除。後,陳某認為郝某的行為損害其名譽,遂訴至法院,請求依法判令郝某當面賠禮道歉,在朋友圈發布信息澄清事實,并賠償因此事給陳某造成的損失5萬元。
最終,經石河子市人民法院主持調解,郝某認識到自己的行為不當,當庭向陳某道歉,并在朋友圈中澄清此事緣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诽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複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微信朋友圈作為網絡空間并非是“法外之地”,法官提醒群衆解決糾紛要理性,維權途徑要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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