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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執行法院申請對生效仲裁文書的強制執行,這是當事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應有之義。面對法院的執行,法律必須賦予相關主體進行權利救濟的方式。除了正常的在執行程序提起執行異議之外,相關仲裁案件的當事人、案外人還有哪些針對仲裁不當執行的特殊救濟方式呢?
對此,《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與《仲裁法》第58條分别從原則上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兩種救濟方式。而司法實踐中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程序如何啟動以及二者之間在理解與适用上有何區别,筆者将就上述問題進行梳理和闡釋,希望對讀者有所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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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
撤銷仲裁裁決的法律規定
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該如何進行救濟,通常認為有兩種途徑:一、執行階段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二、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那麼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分别規定在哪裡以及二者有何區别?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即“被申請人提出證據證明仲裁裁決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行”;人民法院認定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裁定不予執行。
而《仲裁法》第58條則對撤銷仲裁裁決進行了原則規定: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6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人民法院認定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應當裁定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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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
撤銷仲裁裁決的10點異同
《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與《仲裁法》第58條從原則上分别規定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兩種救濟方式,結合其他法律法規的規定,筆者在具體司法實踐的基礎上總結出兩種救濟方式之間的10點異同:
1. 提起主體不同
提起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主體是仲裁案件的被申請人(即執行階段的被執行人)和案外人。2021修正的《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規定了被申請人可以提起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9條規定了案外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
撤銷仲裁裁決的主體隻能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仲裁法》第58條規定了當事人可以向執行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
2. 二者的提起對象相同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針對的對象是相同的,均為生效的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這一點,《民事訴訟法》第244條與《仲裁法》第58條的規定也是相同的。
3. 提起申請期限不同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應當在執行終結前提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2022修正)(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解釋》)第479條規定了當事人請求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應當在執行終結前向執行法院提出。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則應當在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内提起。《仲裁法》第59條規定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六個月内提出。
4. 管轄法院不同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為被執行人住所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或者被執行财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和申請執行生效仲裁文書的管轄法院是一緻的。申請執行生效仲裁文書的管轄法院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仲裁法解釋》)第29條,即當事人申請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财産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管轄法院是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法律依據為《仲裁法》第58條規定,即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5. 申請交納費用不同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目前沒有明确的法律依據規定需要交納費用。司法實踐中,當事人一般不需要交納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相關費用。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則需要申請人按照财産案件的收費标準交納受理費。法律依據為《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10條,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當事人應當向法院交納申請費。
6. 提起事由不同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7種情形,規定在《民事訴訟法》第244條,分别為:
① 當事人在合同中沒有訂有仲裁條款或者事後沒有達成書面仲裁協議的;
②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機構無權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⑤ 對方當事人向仲裁機構隐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⑦ 執行該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7種情形,規定在《仲裁法》第58條,分别為:
① 沒有仲裁協議的;
② 裁決的事項不屬于仲裁協議的範圍或者仲裁委員會無權仲裁的;
③ 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
④ 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
⑤ 對方當事人隐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⑥ 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⑦ 仲裁裁決違背社會公共利益的。
7. 審查期限不同
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期限規定在《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12條,即人民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的審查,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兩個月内審查完畢并作出裁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一個月。
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審查期限規定在《仲裁法》第60條,即人民法院應當在受理撤銷裁決申請之日起兩個月内作出撤銷裁決或者駁回申請的裁定。
8. 是否中止執行相同
關于中止執行生效的仲裁文書,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針對的對象是相同的,法律依據均為《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7條,被執行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并已由人民法院受理的,或者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提出不予執行申請并提供适當擔保的,執行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中止執行期間,人民法院應當停止處分性措施,但申請執行人提供充分、有效的擔保請求繼續執行的除外。
9. 審查結果不同
法院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審查結果通常有兩種,理由成立的,裁定不予執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19條:被執行人、案外人對仲裁裁決執行案件申請不予執行,經審查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執行;理由不成立的,應當裁定駁回不予執行申請)。
法院對撤銷仲裁裁決審查結果也是兩種。第一種情形,理由成立的,根據情況,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裁定撤銷仲裁裁決。如,當事人以仲裁裁決事項超出仲裁協議範圍為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經審查屬實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中的超裁部分。但超裁部分與其他裁決事項不可分的,人民法院應當撤銷仲裁裁決(《仲裁法解釋》第19條);仲裁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僞造的、對方當事人隐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照仲裁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通知仲裁庭在一定期限内重新仲裁(《仲裁法解釋》第21條)。
第二種情形,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駁回申請。同時,依據《仲裁法》第64條的規定,一方當事人申請執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複執行。
10. 救濟途徑不同
當事人向執行法院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4款和《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22條第2款的規定,若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的,當事人的救濟途徑可以是根據雙方達成的書面仲裁協議重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但是根據《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22條第1款的規定,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駁回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申請後,當事人對該裁定提出執行異議或者申請複議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外,執行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當事人也可以提起執行監督。
而不同于當事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22條第3款規定,人民法院基于案外人申請裁定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人民法院裁定駁回或者不予受理案外人提出的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仲裁調解書申請,案外人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達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複議。
當事人申請撤銷仲裁裁決後,還有其他救濟途徑嗎?申請撤銷商事仲裁裁決的案件,除三種類型的案件(《民事訴訟法》第157條規定的裁定不予受理案件、以不符合受理條件為由駁回申請的案件、管轄權異議案件可以上訴)外,撤銷申請被駁回後,當事人無權上訴,無權申請再審,無權申請複議。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20條:人民法院在仲裁司法審查案件中作出的裁定,除不予受理、駁回申請、管轄權異議的裁定外,一經送達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申請複議、提出上訴或者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規定的除外。
此時,需要明确,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仲裁司法審查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8條的規定,對于撤銷仲裁裁決駁回申請的裁定能夠提起上訴的情形僅限于人民法院立案後發現不符合受理條件,而對于人民法院立案且經過實體審查後裁定駁回申請撤銷仲裁的,當事人不能提起上訴。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裁定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後當事人能否上訴問題的批複》(法複[1997]5号)也有同樣規定,即對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銷仲裁裁決或駁回當事人申請的裁定,當事人無權上訴。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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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
撤銷仲裁裁決的銜接與适用
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的銜接與适用規定在《仲裁裁決執行規定》第20條:“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裁決被駁回後,又在執行程序中以相同事由提出不予執行申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當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請不予執行被駁回後,又以相同事由申請撤銷仲裁裁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案件審查期間,當事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撤銷仲裁裁決申請并被受理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仲裁裁決被撤銷或者決定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執行,并終結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撤銷仲裁裁決申請被駁回或者申請執行人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恢複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被執行人撤回撤銷仲裁裁決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終結對不予執行申請的審查,但案外人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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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
撤銷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
1. 關于不予執行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執監531号執行監督執行裁定書。
最高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八條規定:“案外人根據本規定第九條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者仲裁調解書,符合下列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支持:
(一)案外人系權利或者利益的主體;
(二)案外人主張的權利或者利益合法、真實;
(三)仲裁案件當事人之間存在虛構法律關系,捏造案件事實的情形;
(四)仲裁裁決主文或者仲裁調解書處理當事人民事權利義務的結果部分或者全部錯誤,損害案外人合法權益。”
該案申訴程序中,李某樹提供的國家稅務總局XX分局出具XXX[202X]01号《稅收違法案件舉報反饋》與本案對執行依據的審查及處理結果有直接關系,屬于新的證據,對于認定本案仲裁裁決是否具有上述司法解釋規定的情形,具有重大影響,應依法進行重新審查。因此,李某樹申訴理由部分成立。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現參見2021修正《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一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129條(現參見2020修正《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幹問題的規定(試行)》第71條)的規定,裁定如下:撤銷XX省高級人民法院XX号執行裁定;撤銷XX中院XX号執行裁定,本案由XX中級人民法院重新審查處理。
2. 關于撤銷仲裁裁決的典型案例:
浙江省甯波市中級人民法(2019)浙02民特81号民事裁定書。
本院認為,關于孫某君提出的仲裁程序違法影響仲裁獨立性的問題,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仲裁裁決執行案件若幹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進行審查,仲裁裁決存在“仲裁庭的組成或者仲裁程序違反法定程序的”情形,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撤銷裁決。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三條規定“裁決應當按照多數仲裁員的意見作出,少數仲裁員的不同意見可以記入筆錄。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數意見時,裁決應當按照首席仲裁員的意見作出。”這是仲裁庭獨立裁決的制度保障。(201X)甬仲字第X号案件首席仲裁員稱評議筆錄的仲裁結果與三位仲裁員在合議時發表的仲裁意見不一緻,但其在該筆錄上簽名并依據該仲裁結果拟寫了最終裁決書稿的行為,與仲裁庭獨立裁決的制度不相符,相關仲裁員的履職行為不規範。
同時,《甯波仲裁委員會仲裁規則》第七十一條、《甯波仲裁委員會仲裁案件審理規範(試行)》第八十三條等規程,并無仲裁庭評議時仲裁委負責人在場并對實體處理發表意見的内容。仲裁裁決的形成不符合仲裁委的仲裁規則,亦有違仲裁庭獨立裁決制度,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裁決,屬于程序違法。
綜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第二款的規定,裁定如下:撤銷甯波仲裁委員會于201X年XX月XX日作出的(201X)甬仲字第X号仲裁裁決。
結語
當事人對生效的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通過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兩種方式進行救濟。在準确區分上述十點異同的基礎上,加深對不予執行仲裁裁決與撤銷仲裁裁決制度的理解,有助于我們在實踐中更好地運用。
附:撤銷仲裁裁決與不予執行仲裁裁決之10點異同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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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檢索報告:法院撤銷仲裁裁決的48個具體理由
●“公司關聯交易損害責任糾紛”案件二審判決的31個裁判觀點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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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經勞動仲裁,一審法院可以追加當事人的11種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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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關于内地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全文及理解與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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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發布《關于内地與澳門特别行政區就仲裁程序相互協助保全的安排》(附答記者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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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潘園園
排版:王 俏
審核:
劉 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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