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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區物業自治管理辦法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19 11:10:07

一、小區物業管理業主自治法律的依據?

法律依據是,物權法第70 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内的住宅、經營性用房等專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權利。我國的物權法對業主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作出了明确的規定。《物權法》是私法,業主自治體現私法自治。業主自治就是要由業主通過業主大會制定管理規約,作出有關決定,管理他們的共同财産和共同事務。

由此可見,我國的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的内容包括三個方面,即專有所有權、共有權和共同管理(成員)權。專有權是“區分所有權的‘單獨性靈魂’,也是區分所有權結構中的單獨所有權要素。其含義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對專有部分享有的自由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業主的專有部分主要是指業主獨立的空間以及有獨立的出入門戶的住房,在法律上表現為以産權證登記的面積為準。“共有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人依照法律或管理規約的規定,對區分所有建築物的共有部分所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共有權的客體,即共有部分,指區分所有建築物除專有部分以外的其他部分及不屬于專有部分的附屬物。共有部分既包括供全體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全體共有部分,也包括僅供部分區分所有權人使用的部分共有部分。

住宅小區物業自治管理辦法(居住美好生活528小區物業管理業主自治法律的依據)1

二、業主自治的原則是什麼?

1.主權原則

主權在業主,一切權利屬于業主,業主采用民主的方式作出決定,重大問題由全體業主決定。

2.程序原則

制定議事規則,一切決定要依法和依規則來作出。

3.分權制衡原則

建立業主自治組織,實行代議制,決策機構和執行機構分别設立,相對獨立,相互制衡。

4.保護少數原則

采用少數服從多數的民主表決機制,但要防止多數人作出侵害少數人利益的決定。如果為了公共利益而無法避免,必須給受損失的少數人作出合理的利益補償。

5.直選原則

業主委員和業主代表均由業主直接選舉産生。

6.非暴力原則

可以和平請願,但不可采取暴力行動。

7.參與原則

業主按程序有序、有效參與,投票和競選業主委員、業主代表是參與的積極形式。

業委會科技認為:

鄰裡和睦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孟子“鄉裡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則百姓親睦”一語深刻表述了鄰裡友善相處、社會美滿和諧這一令人神往的意境。然而,随着城市化進程的加快,這一傳統美德在現代都市人的身上似乎再難覓蹤影。高樓大廈這一有形的物體不但阻擋了鄰裡間親密交往,更成為阻隔人們心靈溝通的無形屏障,一個個家庭成了樓海中的孤島,同處一隅的鄰裡卻互不相識,人們似乎早已習慣“不和陌生人說話”。老子《道德經》中“雞犬之聲相聞,老死不相往來”不但是當時小國寡民生活狀态的生動寫照,更是對我們現代都市生活狀态的譴責。

當前,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已經成為全國上下共同的目标。家庭是社會的細胞,社區是社會的基礎,打破鄰裡隔膜屏障,構建和睦的鄰裡關系既是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基本要求,更是對中華民族優秀傳統文化的繼承與發揚。

“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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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業委會科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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