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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題:違規停車 違規開門 撞倒違規單車 剮蹭合規停車
□ 本報記者 徐偉倫
□ 本報通訊員 張宏召
先是司機違規停車,接着乘客打開車門時,違規在機動車道上行駛的電動自行車正好經過,被車門撞倒失控的自行車又導緻路邊一輛正常停放的車輛受損。一連串的意外,該由誰來承擔責任?對此,交管部門在事故現場認定,事故責任應由司機、乘客和騎車人均分承擔,路邊車無責。
近日,北京市房山區人民法院對這起事故引發的賠償糾紛作出了一審判決,判令違規停車下客的車輛投保公司在交強險限額範圍内賠償路邊車主維修費2000元。
為何三方共負交通事故的同等責任,卻由司機一方的保險公司承擔了全部賠償義務?法官庭後給出了答案。
法院查明,2021年12月,趙某駕車在機動車道上停車下人,乘客張某下車時未注意觀察車外情況便打開車門,此時楊某正好騎電動自行車載人在機動車道上駛過,車門撞倒楊某的同時,也導緻電動自行車剮蹭到了路邊正常停放的王某的車輛。
事故發生後,交管部門出具了《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趙某存在機動車違反停車規定的過錯行為;張某存在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通行的過錯行為;楊某存在非機動車在機動車道行駛的過錯行為,且有駕駛電動自行車違反載人規定的過錯行為,據此認定趙某、張某、楊某負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無責任。
事後,王某共花費2000元對其車輛進行了維修。因就賠償事項協商未果,王某将趙某、張某、楊某及趙某駕駛的車輛投保公司一并訴至法院,索要賠償。
房山法院審理後認為,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财産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本案中,交管部門作出了趙某、張某、楊某負交通事故同等責任、王某無責的事故認定,法院予以認可。趙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且事故發生于保險期内,根據我國民法典和道路安全法相關規定,對于王某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失應當先由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賠償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賠償範圍内按趙某的過錯比例予以賠償。根據王某提交的維修結算單及發票,法院确認維修費用為2000元,且在交強險限額内。
據此,房山法院判令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賠償王某車輛維修費2000元。
交強險理賠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法官庭後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本案中,交通事故責任認定趙某、張某、楊某負同等責任,但最終僅判令由趙某車輛的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正是基于上述規定,即交強險理賠實行“無過錯責任”原則。
“交強險具有社會公益性和法定性,其目的是保障受害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後能得到及時和基本的賠償,維護社會公共利益。”法官介紹說,也正是基于這些屬性,法律明确了交強險理賠時應适用“無過錯責任”原則,即在交通事故中無論駕駛人在交通事故中過錯程度如何,保險公司均應在責任限額内優先向受害方直接予以賠償。在有責情形下,無論責任大小,交強險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2000元;在無責情形下,交強險财産損失賠償限額為100元。
同時,法官指出,如果王某的财産損失高于2000元,則應由趙某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賠償2000元,高于2000元的部分由趙某的保險公司在商業三者險範圍内(超出三者險額度的部分由趙某個人承擔)與張某、楊某按照同等責任各承擔三分之一的賠償金額。
對于保險公司賠償後,是否有權向不慎開車門的乘客進行追償的問題,法官表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十五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緻第三人人身損害,當事人請求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範圍内予以賠償,人民法院應予支持:駕駛人未取得駕駛資格或者未取得相應駕駛資格的;醉酒、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或者麻醉藥品後駕駛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的;駕駛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在賠償範圍内向侵權人主張追償權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本案發生事實不在上述三種情形之内,所以有責方車輛的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内賠償後,對涉案乘客不具有追償權。
法官提示,駕駛機動車或非機動車均應依法依規文明行駛,不得違規借道行駛,在乘坐交通工具上下車時,司機和乘客應注意道路周圍情況,減少因開車門不慎緻人緻己受傷而産生不必要的糾紛。(徐偉倫 張宏召)
(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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