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否有書面的離職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雖然口頭辭退一樣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因為口頭辭退并沒有任何證據予以佐證,這就給用人單位可乘之機,不承認有過口頭辭退的行為,甚至在口頭辭退後會再給員工發返崗通知書,曠工通知書等,造成員工自離,曠工的假象。一旦員工不予理睬,就會做實員工自離,曠工。
離職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可以明确的證明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明确雙方勞動關系解除。
二,注意離職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是否加蓋用人單位公章
沒有加蓋公章的職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用人單位可以辯解是員工僞造,作為證據沒有真實性可言。所以離職時一定要求加蓋公章。
三,注意離職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中離職/解除的具體時間
收到離職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不要馬上就交接工作,馬上就走人,一定要注意時間,未到書中具體解除時間,員工應當繼續出勤,繼續上班。否則也有可能造成自離,曠工。
四,注意離職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中離職/解除的具體原因,理由
一般情況下,原因有個人原因,違反規章制度,勞動合同到期不續簽,協商一緻等原因或理由,一旦員工簽字,對于解除的理由和原因就表示認可。但是不同的願意就意味着不同的賠償。比如 個人原因沒有任何補償,員工提出協商一緻也沒有補償,單位提出協商一緻解除就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注意離職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中是否有雙方再無任何勞動争議類似話語。
即使雙方确實存在糾紛,但是因為在職書/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中注明雙方再無任何勞動争議類似話語。并且有員工簽字,那在仲裁時,在訴訟時,該條款有效的,視為員工自動放棄了自己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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