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十一”電商促銷活動火熱進行中,近期,不少消費者都收到了“106”開頭的營銷短信。針對營銷短信擾民問題,日前,工信部召開行政指導會,規範電商平台短信營銷行為。然而,南都記者了解到,不少消費者仍受到營銷短信的“轟炸”。
事實上,電商平台“默認”注冊用戶同意接受營銷短信等促銷信息。南都記者發現,在用戶注冊時,電商平台的協議中已有相關内容,用戶必須同意以獲取正常服務。多個電商平台客服向南都記者表示,若用戶不希望收到營銷短信,可以聯系平台進行退訂操作。
南都記者注意到,工信部曾在公開答複中指出,網購平台應承擔商家營銷短信擾民問題主要管理責任,除部分平台未充分核實用戶意願,“默認”注冊用戶同意之外,部分平台收集、使用用戶信息制度規則不完善、管理執行不到位,導緻平台商家濫用用戶信息精準發送營銷短信。
電商營銷短信成投訴熱點,工信部再出手規範
“每次一到活動就收到好多短信”,消費者大婷(化名)向南都記者表示,“這些都是買過的店發的信息,如果今年關注了新店,我在新店裡買過,都會發消息。”大婷說,對于這些營銷短信,她“一般都不會去讀,之後再全删了。”
問及是否感覺今年的營銷短信比去年少了一些,小六(化名)覺得“差不多”,“大概二三十條”。“預售前一天開始,買過的店鋪基本都給我發了短信,或者就是很久沒活躍過的店鋪,說送優惠券。然後在我買完東西後,很多店鋪又開始發短信了。”
電商促銷期間,電商營銷短信擾民一直是消費者投訴的熱點。10月25日,工信部在行政指導會上指出,近年來,“雙十一”促銷期間的營銷類垃圾短信投訴呈現集中爆發現象,電商平台的相關投訴占比高達九成,且衍生出大量相關消費金融類垃圾信息投訴。
此前,中國消費者協會發布的《2021年“618”消費維權輿情分析報告》(以下簡稱《報告》)顯示,“618”促銷活動期間消費負面信息的集中表現之一就是營銷短信騷擾。《報告》中提到,在6月1日至6月20日共20天監測期内,共收集有關廣告短信類負面信息64932條。相關負面信息在6月17日較多。
與此同時,電商營銷短信也是工信部門整治的重點。南都記者注意到,今年“618”促銷期間,工信部也曾召開行政指導會,警示電商平台企業規範營銷短信發送行為。
不過,不少用戶仍反映收到大量營銷短信。在#工信部明令禁止營銷短信轟炸#這一話題下面,有網友表示“還是被轟炸了”;還有人抱怨,有些商家“不但發短信,都打電話過來了”。
事實上,我國對于發送商業性短信早就作出了規定。工信部2015年頒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十八條明确規定,“短信息服務提供者、短信息内容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不得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
11月4日,中消協發布的提示也指出,依照《民法典》《個人信息保護法》等相關規定,未經消費者允許推送商業信息和廣告宣傳行為涉嫌違法。
平台“默認”用戶同意發送營銷短信,稱可協助退訂
消費者為何會收到營銷短信?短信發送行為是否獲得消費者允許?南都記者注意到,工信部在行政指導會上強調,平台“默認”注冊用戶同意直接發送促銷信息,平台商家利用平台規則漏洞發送營銷短信等問題,明顯侵害了消費者權益。
南都記者發現,營銷短信早已和電商平台注冊用戶“綁定”。不少平台的用戶服務協議中提及,會通過短信形式向用戶發送廣告宣傳、促銷優惠等商業性信息。且相關協議提到,如不同意條款的任意内容,無法完成注冊程序。
例如,《京東用戶注冊協議》指出,用戶充分理解并同意:接收通過郵件、短信、電話等形式,向在本網站注冊、購物的用戶、收貨人發送的訂單信息、促銷活動等内容;《拼多多用戶服務協議》中提到,将基于特征标簽形成的間接用戶畫像推薦用戶可能感興趣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發出商業性短信息,或通過系統向您展示個性化廣告。
“如果有發送短信的情況,一般是消費者近期存在浏覽相關店鋪的行為,同時店鋪近期存在優惠活動。”有電商平台客服向南都記者表示。
南都記者亦向一名淘寶商家反映了收到該店鋪營銷短信的情況。該店鋪商家表示,如果加入了該店鋪的會員,平台則會通過短信的形式向會員發送店鋪活動。南都記者看到,該店鋪的《會員規則與隐私協議》中寫明,如果用戶成為該品牌的會員,則表明其知悉并同意商家、品牌将通過短信、旺旺、專屬客等渠道向其發送品牌及店鋪最新消息。
若用戶不希望收到營銷短信,可以聯系平台進行退訂操作。11月8日,京東、美團、拼多多平台客服以及淘寶天貓消費者服務熱線的客服均表示,平台可以協助用戶退訂短信。
京東客服告訴南都記者,如果消費者不想收到相關營銷信息,京東平台可以幫助攔截來自京東自營店的營銷短信;淘寶天貓的客服回應稱,經消費者反應後,可以幫忙屏蔽掉來自所有商家的促銷短信;拼多多客服表示,操作成功後,消費者不再會收到來自該平台的短信,“包括來自平台、商家和物流三方面的短信”。
當南都記者表示不願收到來自店鋪的營銷短信時,前述淘寶商家客服也表示,會聯系部門技術專員關閉對其手機發送短信。
未經用戶同意發送營銷短信最高可罰3萬元
“盡管垃圾短信治理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由于垃圾短信有比較複雜的社會成因,治理難度大,源頭治理、資源管理和執法力度等問題仍然突出。”南都記者注意到,10月10日,工信部曾就“關于垃圾短信治理的提案”進行答複。其中提出,針對商業營銷短信跨行業、環節多、溯源難等情況,工信部積極推動建立協同監管治理機制。
工信部在答複中指出,網購平台應承擔商家營銷短信擾民問題主要管理責任。除部分平台未充分核實用戶意願,“默認”注冊用戶同意之外,部分平台收集、使用用戶信息制度規則不完善、管理執行不到位,導緻平台商家濫用用戶信息精準發送營銷短信。
對于進一步治理營銷短信,10月25日,工信部在規範電商平台“雙十一”短信營銷行為行政指導會上要求,電商平台要立即全面自查自糾零售、金融等相關産品的短信營銷行為,不得未經消費者同意或請求擅自發送營銷短信。
此外,工信部指出,相關基礎電信企業和短信息服務企業要立即完善管理制度和技術手段,加強短信端口接入管理,規範短信簽名使用,不得接入違規轉租資源,不得擴大簽名使用範圍;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要加強垃圾信息投訴受理、線索轉辦及監測分析等工作,發現苗頭性問題及時報告。
若有商家未經同意擅自發送營銷短信,消費者應如何維權?有法官指出,可與商家協商處理,要求商家停止發送營銷短信;向行業、主管部門投訴、舉報;或向“12321”網絡不良與垃圾信息舉報受理中心投訴、舉報。如果商家的行為構成侵權的,可以通過調解或訴訟途徑維權;如果構成犯罪的,還将面臨刑事處罰。
在處罰方面,南都記者注意到,根據工信部2015年發布的《通信短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第三十四條,若基礎電信業務經營者、短信息服務提供者未經用戶同意或者請求,仍向其發送商業性短信息,則由電信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可以并處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向社會公告。
出品:南都新業态法治研究中心
采寫:南都記者 吳佳靈 實習生 張夢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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