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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法律的特征

民俗 更新时间:2025-01-12 07:01:06

作者:馬建紅

這是一個能寫大部頭著作的标題,并不是一篇小品文就能将其說清楚的。不過,之所以鬥膽寫下來,并想讨論一番,是因為受了一本書的啟發,這就是孟德斯鸠的《論法的精神》。作為世界法學經典,自從清末民初翻譯大家嚴複“譯述”性質的《法意》出版以來,該書就一直滋養着中國政法學界學生,成為現當代政治法律理論的淵源。

我國法律的特征(法律的民族特性)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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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曆史學家彼得·沃森在《思想史:從火到弗洛伊德》中曾如此評價——對孟德斯鸠來說,以下事實是不言自明的:社會世界同自然世界一樣具有規則和節奏;世界不是由盲目的偶然支配的,人類的社會行為法則是可以發現的,“法則,就其最寬泛的意義上說,是來自事物自然狀态的必要關系;在這一意義上,所有的生命都有自己的法則”。孟德斯鸠的一些論斷,現在看來可能也有問題,但他最重要的論述,是就君主、共和國、專制等不同政體以及它們對自由、教育和社會其他方面的意義所做的分析,他認為“與其說是政府體制決定了它的統治方式,不如說是個人管理政府的方式決定了它的統治方式”。

中國人引用孟德斯鸠著述最多的,是他對權力的論斷,“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們使用權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這确實算得上是一條古今中外“萬古不易的經驗”,他對權力本性的揭示,與我們今天強調“把權力關進制度籠子”有同理之妙。

孟德斯鸠雖然主張“一切存在物皆有它們的法”,也提出為權力濫用者設置界限,即“以權力制約權力”等,但這些普遍性的認識,并不能遮蔽法律的民族特性。正像《論法的精神》譯者張雁深先生總結的,“一般的法律是人類的理性,各國的法律是人類理性在特殊場合的适用;因此,法律和地理、地質、氣候、人種、風俗、習慣、宗教信仰、人口、商業等等都有關系”。雖然不管生活在哪裡的人,都有其所依存的法律,但法律又受各種因素的影響,具有個别的特質,這也可以成為一條“萬古不易”的經驗。

孟德斯鸠強調地理環境尤其是氣候、土壤等對人民的性格、感情等的影響,認為法律的形成也與這些因素有關系。十七世紀末至十八世紀上半葉,正是中國清王朝的康雍乾時代,生活在這個時期的孟德斯鸠,對中國的了解主要通過傳教士的遊記或通信。他認為中國的異樣氣候适宜于人口的繁殖,而人口衆多這一情形,要求人們進行辛勤的勞動,“使土地的生産足以維持人民的生活”,這需要引起政府極大的注意,“政府要時時刻刻關心,使每一個人都能夠勞動而不必害怕别人奪取他的勞苦所得。所以這個政府與其說是管理民政,毋甯說是管理家政”。這也是人們時常談論的中國“典章制度”之由來。

正是這些原因,使得中國非常重視農業的發展。孟德斯鸠特别提到了一項“良好風俗”——“中國皇帝每年有一次親耕的儀式,這種公開而隆重的儀式的目的是要鼓勵人民從事耕耘”。這裡指的就是在每年農曆二月初二,民間俗稱“龍擡頭”的日子,由皇帝本人親自耕田示範,以示農業對國家的重要性,而在皇帝“勸民農桑”儀式後,民間正式進入春耕農忙季節。孟德斯鸠寫道,“中國皇帝每年都要知道誰是耕種上最優秀的農民,并且給他八品官做。”這一點雖有待考證,不過由地理環境決定的農耕文化裡中國的一些風俗習慣,對于浸淫于傳統中的國人來說,還是深有體會的。

一般來說,不同民族種族的人,都有一套約定俗成的有關财産繼承的制度,或者如西歐的長子繼承制,或者如中國古代社會的諸子均分制。生于斯長于斯的人們,會認為現行繼承制度是理所當然的,而認為其他形式的繼承制度是“異類”。曆史上,蒙古人一般以幼子為繼承人,後人對其成因不甚了了。《論法的精神》專門有一節讨論“鞑靼人的民法”:鞑靼人常常以最小的兒子為繼承人,這是因為,當其他年長的兒子能夠過牧畜生活的時候,他們便帶着父親所分給他們的一些牲畜離開了家,另立新居;最年幼的兒子則繼續和父親住在家裡,于是自然成為父親的繼承人。孟德斯鸠還說,“聽說英格蘭的某些小地區也有類似的習慣”,“這無疑是一個遊牧民族的法律”。遊牧民族與農業社會的人們,生産與生活方式不同,決定了人們在财産處理方式上的差異,由此必然會使法律呈現出多樣化色彩。

孟德斯鸠總結說,“為一國人民而制定的法律,應該是非常适合于該國的人民的;所以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竟能适合于另外一個國家的話,那隻是非常湊巧的事。”我們有必要回到孟德斯鸠的設論,去發現并培育當代中國的“法的精神”,為中國法治建設開出一條新路。(馬建紅)

(作者為法學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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