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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休假是如何規定的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1 23:29:39

年休假是如何規定的(關于法定年休假)1

1、什麼是法定年休假?

法定年休假不同于用人單位的福利年假,用人單位的福利年假是用人單位給予員工的一種福利,勞動相關法律法規并沒有做出強制性的規定。法定年休假是國家強制性規定,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規定,勞動者滿足一定工作年限,即可享受帶薪年休假。

2、法定年休假期限

根據《年休假條例》及其《實施辦法》的規定,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

根據《年休假條例》,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實施辦法》進一步明确規定,職工在同一或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國務院規定的視同工作期間,應合并為“累計工作時間”。也就是說,累計的是“工齡”,而非“司齡”,中間是可以間斷的。

3、勞動者不享受當年年休假的情形

(1)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餘年休假天數的;但是,如果職工享受的寒暑假天數少于其年休假天數的,用人單位應當安排補足年休假天數;

(2)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3) 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4)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5)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職工已享受當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現上述第(2),(3), (4), (5)項規定情形之一的,那麼職工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但是,職工依法享受的探親假、婚喪假、産假等國家規定的假期以及因工傷停工留薪期間均不計入年休假假期,企業不能以此為由取消職工的年休假。

4、 特殊情形下,年休假天數計算

這裡的特殊情形,一般是指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不足全年的,包括:用人單位的新進勞動者或離職勞動者。

勞動者新進用人單位,且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的,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注意,計算的時間點不是根入職時間來确定當年度在本單位的剩餘天數,而是以連續工作滿12個月的時間點作為起始時間,計算在本單位當年度的剩餘天數。

折算方法為: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勞動者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年休假天數,按照在本單位剩餘日曆天數折算确定,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如果用人單位當年已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多餘折算應休年休假天數的部分,用人單位不得扣回。

折算方法為: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

5、年休假工資報酬

用人單位不安排年休假,或安排年休假天數少于應休天數的,應在本年度内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按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的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報酬。

年休假工資報酬的計算基數,即勞動者的日工資收入,為勞動者在單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前12個月剔除加班工資後的月平均工資,再除以月計薪天數(21.75天)。如果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時間不滿12個月的,按實際月份計算月平均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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