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飛機安檢被收?網購機票後安檢時,被收取了120元的逾重行李費消費者認為航空公司沒有标明行李件數和重量,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于是将航空公司起訴到了法院17日下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近日,濟南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網購機票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乘飛機安檢被收?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網購機票後安檢時,被收取了120元的逾重行李費。消費者認為航空公司沒有标明行李件數和重量,存在欺詐消費者的故意,于是将航空公司起訴到了法院。17日下午,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發布消息,近日,濟南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網購機票案”。
2017年3月10日,苗某某通過“某軟件”APP軟件購買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2017年3月11日由重慶江北國際機場飛往濟南遙牆國際機場的機票1張。2017年3月11日,苗某某攜帶黑色20英寸拉杆箱從重慶江北國際機場自助打印登機牌登機安檢時,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工作人員告知苗某某不能攜帶該拉杆箱登機必須辦理托運。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因此向苗某某收取所謂逾重行李費120元(苗某某當時攜帶行李實際重量13公斤)。
苗某某認為,航空公司必須在行李票中标明行李件數及重量,而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出具的逾重行李票并未标明任何行李的件數及重量,僅有費用數額,顯然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的行為具有欺詐消費者的故意。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違反有關規定欺詐消費者增加出行成本,對本該免費攜帶或者免費托運的行李加價收費。并提出,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退還收取的逾重行李費120元、退還購買機票費用602元并賠償第2項損失的3倍賠償原告2166元、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就欺詐收取苗某某逾重行李費的行為在重慶江北國際機場、濟南遙牆國際機場向原告公開賠禮道歉。
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則認為,在購票過程中和購票成功後,公司已通過給購票人發送短信等多種形式進行了提醒告知,已履行提示告知義務、沒有欺詐行為。
案件焦點在于,某航空有限責任公司是否在苗某某通過網絡購票過程中及購票成功後進行提示告知行李限額。
濟南市曆城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苗某某通過第三方手機軟件購買被告某航空公司2017年3月11日的機票1張,與被告某航空公司之間訂立航空旅客運輸合同,該合同系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為有效合同,各方當事人均應依照合同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某航空公司發展低成本航空,免費行李額低的差異化服務模式,且該服務模式經過管理部門批準。某航空公司在原告購票時及購票後對攜帶行時宜盡到提示告知義務。某航空公司在履行與原告之間的航空運輸合同的過程中,不存在故意隐瞞或故意告知原告虛假情況的行為,故對原告要求被告某航空公司就欺詐行為公開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判決駁回原告苗某某的訴訟請求。
苗某某提起上訴,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某航空公司發展低成本航空服務、免費行李額低的差異化服務模式,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禁止性規定,且經過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批準,該服務模式應予支持。就本案查明事實來看,某航空公司在“某軟件網”購買機票流程中有對行李及購票的須知提示,雖然苗某某不認可曾收到某航空公司關于訂票成功及免費攜帶行李事項的告知短信,但是該條短信顯示系統發送成功,一審法院予以采納并認定某航空公司已經盡到了提示告知義務并無不當。某航空公司在履行與苗某某的航空運輸合同過程中,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隐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不構成欺詐,一審法院判決對苗某某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符合法律規定。因此,濟南中院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分析,某航空公司在“某網”購買機票流程中有對行李及購票的須知提示,且購票成功後某航空公司向購票人所填寫的聯系手機發送了關于訂票成功及免費攜帶行李事項的告知短信,該條短信顯示系統發送成功,某航空公司在履行與苗某某的航空運輸合同過程中已經盡到提示告知義務,不存在故意告知虛假情況或故意隐瞞真實情況的行為,不構成欺詐。
網絡購票越來越多的成為人們出行購票的首選方式,消費者在進行網絡購票時不僅要主要商家的各種提示,同時也要主要保留好證據,以便在出現糾紛時能夠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減少損失。航空出行不同于普通方式出行,在各方面需要注意的事項比較多,同時受各方面的限制也比較多。低成本航空實行差異化服務,在各方面都會與正常航空有差異,消費者在購買此種類型的航空服務時,一定要注意商家的各項提示,不能因為怕麻煩或者不重要而不閱讀相關提示,否則可能會給自己的行程造成不必要的麻煩,影響自己的行程,造成損失。
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 馬雲雲 崔岩 通訊員 錢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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