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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怎麼知道的曆史故事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5 04:16:24

司馬光怎麼知道的曆史故事?宋太祖“黃袍加身”後,有鑒于五代亂政,他加強了中央集權,以“杯酒釋兵權”換來了以文制武的行政體系,因而文人士大夫團體趁勢崛起這就是宋代以“仁”立國的主要原因,接下來我們就來聊聊關于司馬光怎麼知道的曆史故事?以下内容大家不妨參考一二希望能幫到您!

司馬光怎麼知道的曆史故事(一個隐藏在儒學之下的法學大家)1

司馬光怎麼知道的曆史故事

宋太祖“黃袍加身”後,有鑒于五代亂政,他加強了中央集權,以“杯酒釋兵權”換來了以文制武的行政體系,因而文人士大夫團體趁勢崛起。這就是宋代以“仁”立國的主要原因。

但從實際看來,宋朝立國仍然是以“儒家為皮,法家為肉”為準則的,比如宋太祖制定了基本法典《宋刑統》強調法治的重要性;再比如北宋從中央到地方,都設立了專門的司法機關,分工嚴明。等等一系列措施使得宋人擁有高度發達的司法體系及司法專業化的發展方向,并湧現出大批著名的司法官員,如薛奎、包拯、張詠以及宋慈等。而我們有所不知的是,在儒家外衣的掩飾下,司馬光居然也是一位出色的法學大家。

司馬光(1019—1086),字君實,号迂叟,今山西夏縣涑水鄉人,北宋政治家、史學家、文學家。在現代觀念中,司馬光主要是以反對王安石變法的保守派和《資治通鑒》的作者而被人熟知。其實司馬光擔任過開封府推官、并州通判,具有從事司法工作的豐富經驗。由于宋代特别重視司法程序,他與王安石等革新派的政見差異更集中體現在法令興廢之上。所以稱其為法學家也是不為過的。

司馬光法制思想之一:以禮為主,嚴刑為輔。

司馬光在《資治通鑒》開篇明義:“天子之職莫大于禮。”這裡的“禮”,是禮法體系中的禮,是法治實踐中的禮。他自己說得很明白:“何謂禮?綱紀是也。”所謂“綱紀”,就是使“絕倫之力,高世之智,莫不奔走而服役”的社會規範,即禮法制度裡的定則。

司馬光把“禮”分為内、外兩個層面,即家庭為内,而國家行政為外。他認為:“人有禮則生,無禮則死。”隻有對内對外都遵循禮法,才能使社會有序,國家安定;否則,就會出現災禍,走向覆滅。這種“禮”治的觀點,正是法治觀點的一種形式,隻不過其具體構建原則、生成的背景與希伯來的神人契約、羅馬成文法等迥然不同,故而不得現代社會之認同。

司馬光不僅把“禮”視為維系社會穩定發展的原則,有時還和漢儒一樣直接用禮法條文來聽訟斷獄。在争論登州阿雲謀殺親夫一案時,他有一則精彩的論述,他說:“分争辨訟,非禮不決禮之所去刑之所取。阿雲之事,陛下試以禮觀之,豈難決之獄哉!”顯然,在司馬光看來,“禮”的規定具有法條的性質。

司馬光長期從政,熟悉司法程序,絕非泥古的腐儒。他并不認為單純的提倡禮教,就可以天下大治,必須輔以刑罰,震懾少數歹人。但作為禮教的信仰者,司馬光力主先禮後刑:“以義理教之、戒之,有不聽從而尤無良者,然後加刑罰焉。”能在犯罪行為發生之前,就及早發現并予以糾正,自然最理想,即“除惡于纖芥,弭亂于未形”。但犯罪事實一旦發生,就必須嚴懲不貸。

司馬光提倡的嚴刑懲罰,并非酷刑威壓,而是令出必行的嚴厲。由于宋代以“仁義”為本,時久積弊,法律執行常常出現折扣。針對這種情況,司馬光直言:“法者,天下之公器。若屢違诏命,不遵規矩,雖天子之子,亦不得而私,庶幾有所戒懼。”這段話正是法治的典範。

封建王朝的體制下,皇帝經常會大赦天下,釋放絕大多數在押囚犯,以示仁慈。事實上,正是有該制度存在,罪犯被赦免後,往往不思悔改,繼續危害地方百姓。對此,司馬光指出:“恐國家始于寬仁,而終于酷暴,意在活人而殺人更多也。”他認為,隻有抓到罪犯,立即從嚴懲處,才能殺一儆百。“若有一人敢劫奪人斛鬥者,立加擒捕,依法施如此,則衆知所畏,不敢輕犯,所以保全愚民,減省刑獄之道也。”現代司法體系特待孤苦、老年、未成年與輕罪、首犯等罪犯的實踐,正說明了司馬光法律主張的現實借鑒意義。

司馬光法制思想之二:選人重德、明正賞罰。

如何确保執法者自身的操守和紀律都是任何時代法治建設的主要内容。而在中國古代,司法獨立性與現代社會不可同日而語,現代意義的職業規範無從談起,執法者更是基本來自官僚體系,因而其執法隊伍的建設隻能依靠用人制度本身。這種“人治”,是中國代社會條件下法治舉措所能采取的最佳辦法,絕非簡單的與法治對立的人治。

司馬光認為:“為政之要,在于用人、賞善、罰惡而已。”具體到選擇用人的标準,司馬光主張任用忠賢。在他看來,大臣不應對皇帝唯命是從,應當忠直,勇于力谏皇帝的過錯。賢人則須德行“足以敦化正俗”,才能“足以頓綱振紀”,見識“足以燭微慮遠”,胸襟“足以結仁固義”。

顯然司馬光的忠賢标準過于嚴苛,在具體的法制隊伍建設中幾乎沒有實踐意義。作為政治家,他還是在《資治通鑒》評論智伯之失時,給出了現實主義的用人手法:如果将人的才和德視作不同的屬性,那就可以将人才分為德才兼備的聖人、才德俱無的愚人、德勝過才的君子和才勝于德的小人四類。

在聖人罕見,君子不多的情況下,與其任用小人,不如提拔愚人。這是因為,愚人雖然想幹壞事,卻因為能力有限,往往難以得逞,即便得逞也難以造成比較大的危害;小人的才智、勇氣卻有助于為奸作惡,從而造成巨大的損失。嚴苛品德而喜愛才幹,是人之常情,由于“愛者易親,嚴者易疏”的緣故,人們往往因為才幹而忽略德行。自古以來,國之亂臣,家之敗子,才有餘而德不足的情況很多因此,要把德行放在才幹之前,作為用人的評判标準。

确保執法隊伍的操守、紀律,隻是維護法治的一個必要條件。如果執法效能得不到保障,法律的威嚴仍将受到傷害。司馬光認為,明正賞罰便是保證執法效能,維護禮法威嚴的不二之選。“賞罰明當”不僅是勸善懲惡的有效手段,而且還是國家安危治亂的關鍵措施。“法者天下之公器,惟善持法者,親疏如一,無所不行,則人莫敢有所恃而犯之。”這要求決策者自律、公正,奉行“大公至正之道”,做到“有功則賞,有罪則罰”。

人的功績有大小,因此獎賞有厚薄;人的罪惡有大小,故而此刑罰有輕重,因此賞罰必須明當,否則危害極大。賞賜不當會使被獎者驕傲、任性,一旦受到法律制裁,必生怨恨;濫用刑罰,殃及無辜,勢必引發不必的恐慌,埋下叛亂的種子。隻有“一遵正法,一以貫之”,才能做到“賞罰明當”。

此外,司馬光還強調,賞罰不僅要明當,還且要講求效率。如果有人行善事而不能及時得到獎賞,有人幹壞事而沒有立即受到懲罰,那麼為善的人會松懈下來,為惡的人也不會悔改。長此以往,會造成是非不分黑白颠倒,社會公義淪喪,危及社稷蒼生。

司馬光法制思想之三:法貴恒穩,條令宜簡。

司馬光推崇“一遵正法”的觀點,是其保守主義思想在禮法領域的體現。他領導的“元祐黨人”與王安石革新派之間的政見差異,多體現為政令的推新、守舊,因此,司馬光尤其強調法律的穩定性和連續性。除了天地萬物亘古不變,因而法天地萬物的律令也不能輕易變動,他還從功利的角度論證道,為了便于宣傳和遵守,法令也不宜多變,遑論朝令夕改。

他力主考慮長遠利益,反對短視的法治思想,其實具有一定的意義。他提出:“凡為國家者,制禮立法,必思萬世之規,不可專循目前而已。患在目前之利,不思求久,變之害。”為國家着想,提倡對風俗、禮制,設立法律規定,做好長期規劃,不能一味追求當下的收益。

如果僅僅為解決當下的問題計,不考慮長期影響,那法令的變更就很可能弊端重重。即使有些弊政非改革不可,也應循序漸進切忌操之過急,随意變動法律未必能起到“革去久弊”的功效。無論修改舊法或制定新法,都要視作舊法的繼續和完善,不能完全抛棄舊法。這一觀點與習慣法的一些指導思想頗為相似,但其功利性的考量和“制禮立法”,與對判例經驗累積的遵從,截然不同。這個觀點也正是與王安石等人對立的主要原因之一。

司馬光堅信,有一些貫穿在法律中的原則必然亘古不變:“凡殺人者死,自有刑法以來,百世莫之或改,若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雖堯舜不能以緻也。”這個原則也成為他保守主義的論據。事實上,由于自衛、誤傷等因素,法律條文中确實存在“殺人者不死,傷人者不刑”的情況。可以說,反對王安石變法的訴求,侵害了司馬光法治思想的嚴謹性,這也成為二人矛盾的由來。。

司馬光非常了解執法人員全面掌握條文和民衆了解法律條款的難度,因此,他主張“法貴簡要”,反對繁苛之法。他認為,“法治不煩而天下大治”,制定法律、法令時,必須掌握簡要原則。

元祐元年(1086),司馬光上書宋哲宗指出,尚書六曹條共3694冊,官吏遍觀尚且不易,況且還要記憶并依其執行。而且這些法令雜亂無章,使得立法、執法均困難重重。因此,必須删繁就簡,增進執法效率。另外,條例太多,“立法則以苛益苛,”人們經常無意識觸犯法令,遭受刑罰,同時也招緻民怨。有鑒于此,法律實施應簡單明了,便于官民掌握,減少誤會。

結語: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看出,盡管司馬光的法學思想披着儒家的外衣,但其從本質而言,他還是根據儒家的“仁義禮德”為出發點,以“德主刑輔”的思想為核心,構架了一個法制體系,雖然遠不能适用于現代社會,但在道德為基準的封建社會下,此體系反而卻是完美的契合,所以說司馬光不僅僅是一個文學家、政治家,他更是一個封建法制的衛道士。

參考資料:《資治通鑒》、《宋史》、《宋會要》、《司馬光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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