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形式美的物性因素
形式美當然首先離不開事物的形式方面,而對象的形式方面就是指的事物的性質和狀态(大小、形狀、顔色、姿态、聲音等), 所以,形式美的首要構成要素就是對象的性質和狀态,即對象的物性因素。
1.色彩的美
色彩對于人的審美活動來說是非常重要的。
馬克思說:“色彩的感覺是一般美感中最大衆化的形式。
色彩有三個要素:色相、純度和明度
色相是每一種顔 色所獨有的,區别于其他顔色的相貌。
純度也稱彩度、 飽和度,是一種顔色色素的凝聚程度和鮮豔程度。
明度又 稱亮度,是指色彩的明暗程度。
2.造型的美
任何事物都有其結構和造型,二者構成了事物的形式。結構與造型是互相滲透的,結構是内形式,造型是外形式,外形式依據和表現内形式,确定結構實際上也就确定了對象的造型框架。
3.其他物性因素的美
形式美除了上述的色與形的兩個最主要方面,還有大小、軟硬(質地)、姿态、聲音等物性因素。
二、形式美的意識形态因素
形式的美,并不是對象的色、形等形式的物性因素的自在存在,而是在社會實踐中長期不斷與人發生審美關系的色、形等形式物性因素生成和發展起來的意識形态屬性和價值。
1.色彩美的意識形态因素
色彩通過人的感受、聯想、情感等的中介而可能具有一些意識形态的含義。
冷暖感:色彩本身沒有冷暖之分,但卻能通過人的視覺引起人對色彩的冷暖感覺。
暖色系有紅、橙、橙黃、黃、黃橙、紅紫等,朱紅和紅橙最暖。
冷色系有藍、藍綠、黃綠、藍紫等,藍色和白色最冷。
顔色還能使人具有輕重感、脹縮感、軟硬感、明快陰郁感、興奮和沉靜感、華麗質樸感等多種感覺。
2.造型美的意識形态因素
造型(形)在構成形式美時,同樣也有意識形态的因素的參與,因而各種形(造型),點、線、面、體,都具有了一些特殊的社會意義、文化意味、情感色調,從而使得形的審美價值變得豐富多彩,富有人性色彩,也具有了深刻而廣泛的意味和價值。
3.聲音美的意識形态因素
嵇康寫過一篇《聲無哀樂論》,認為聲音或者說純音樂無所謂哀樂,隻有和諧與不和諧的區别。漢斯立克亦持此觀點。
我們認為,聲音美和音樂美是自然的或人為的聲音在長期社會實踐中與人逐步發生審美關系而生成的意識形态屬性和價值。
三、形式美的基本規律
無論是色彩,還是造型(形狀、大小、姿态),抑或聲音,所有的事物的外觀形式,要想在與人的審美關系中生成出美,成為某種形式美,都必須是按照一定的規律組織起來的形式。
1.整齊
整齊,又稱為整一律或整齊律。 它指審美對象的色、形、聲諸形式因素在構成美對象時一般應該相同、相近、一緻,才能構成形式的美。
2.均衡
均衡,又稱平衡、勻稱,指事物的色、形、聲等形式因素在構成審美對象時一般應該具有在一定差異基礎之上的一緻、對等、照應等關系。
均衡一般可以分為:對稱均衡、重力均衡、運動均衡、照應均衡。
(1)對稱均衡
對稱均衡,又稱“天平式均衡”,是将兩個以上相同、相似的事物加以對偶性的排列的形式美規律,它可以使人産生整齊、端正、莊重的感覺。其主要形式為左右的對稱性。
(2 )重力均衡
重力均衡,也稱“杠杆式均衡”、“對比均衡”,是較輕物體與平衡點(支點)相距較遠,較重物體與平衡點(支點)相距較近而達到的平衡,其原理類似力學中的力矩平衡。
(3 )運動均衡
運動均衡,指事物在運動中實現的均衡,它往往經曆由均衡到不均衡再到均衡的過程,從而給人以協調感、運動感。
(4 )照應均衡
照應均衡,指事物形式各部分之間前後、左右、上下、高低、濃淡、隐顯、虛實等相互呼應、協調一緻所達到的均衡。
3.比例
比例,是事物的形式在數量上合乎一定規律的組合關系。
在公元前6世紀,古希臘的畢達哥拉斯學派就已經提出,美是數的和諧,即比例,并指出了音樂的美的比例關系,也大緻計算出了所謂“黃金分割”的最美的比例。
4.節奏
節奏,在這裡已經從音樂的形式美物性因素,借用為一般的形式美規律。它指審美對象的構成中色、形、聲等物性因素有規律的重複而形成的美的運動形式規律。
5.多樣的統一
多樣統一,指事物的色、形、聲等形式因素按照一定的組合關系(比例、均衡、對稱、節奏等)組織成為一個有機的整體的規律,它是形成形式美和審美對象的一個綜合的、總的規律,有時也可以稱之為和諧規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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