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加強對建設活動的監督管理,對違反城鄉規劃進行建設的,依法予以處理。
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範圍内未經登記的建築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築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築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築的,不予補償。
案例一
【福建】無證房、簡易房,拆遷時被下達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怎麼解決?
福建省某村村民林先生,經村委會同意在自留地建設簡易房用于生産生活。2020年12月18日,當地鄉人民政府向林先生下發《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認定林先生的房屋為違法建築,要求他在收到該限期拆除通知書之日起7日内,自行拆除房屋并恢複原狀,否則将強制拆除。
為了維護自身權益,林先生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郭士龍、王樹南二位律師共同代理案件。
萬典律師認為:即便申請人未經批準建設房屋,也應當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或者農業農村主管部門進行處罰,被申請人作為鄉人民政府,無權作出該行政處罰。
律師提起行政複議後,安溪縣人民政府決定如下:
确認被申請人作出的責拆通字2020第xxx号《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通知書》違法。
案例二
【浙江】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執法局下達行政處罰決定書,行政複議撤銷
浙江省杭州市某鎮居民徐女士,2019年因“古城開發建設(棚戶區改造)”項目,徐女士的合法房屋被納入征收範圍。
因未達成拆遷補償協議,被申請人xx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19年7月12日向申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認定申請人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房屋為違建,責令申請人自行拆除。
徐女士委托呂磊律師辦理此案,并向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提起行政複議。
萬典律師認為:依據建德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局出具的複函認定案涉房屋屬于“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違法建設行為”。複議過程中,申請人向本機關提交了案涉房屋的《土地房産所有證存根》、《修房申請》、收費票據及《批文》等證據,可以證明2003年徐某某申請修房并取得了梅城鎮人民政府村鎮規劃建設辦公室作出的《批文》,被申請人處罰前在向申請人調查核實中也已獲悉該房屋已經審批的線索,但并未對該線索予以調查核實并予以認定,亦屬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
杭州市綜合行政執法局決定:
撤銷被申請人xx市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建綜執罰字【2019】第xx号)。
案例三
【河北】逼迫拆遷,自然資源局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複議撤銷
河北省唐山市某村村民魏先生,在村中擁有合法的房屋。2019年10月,xx縣人民政府為實施棚戶區改造搬遷項目,對申請人所在的房屋予以征收。申請人認為縣人民政府實施房屋征收并對申請人的房屋不予以補償明顯違法,故未與縣人民政府達成補償安置協議。
為了配合縣人民政府逼迫申請人拆遷,當地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對申請人作出《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以下簡稱“強拆決定”)。
魏先生決定委托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來代理案件,并向河北省玉田縣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
萬典律師認為:
本案強制拆除決定系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作出,而申請人的房屋屬于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涉及土地屬于鄉、村莊規劃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對申請人房屋的處理權限在于鄉、鎮人民政府,被申請人沒有處理職權。
玉田縣人民政府行政複議決定如下:
确定被申請人作出玉資規強決字【2019】第x号《強制拆除違法建築決定書》行政行為違法。
案例四
【溫州】未經登記的建築不能與違建直接劃等号
任某系浙江省溫州市居民,在集體土地上擁有合法的土地和房屋,并辦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和房屋産權證,溫州市人民政府為實施濱江商務區建設項目,将任某的土地和房屋列入征收範圍。因補償标準不合理,任某一直未與市政府達成安置協議,為了防止房屋強拆,拿到合理的補償,任先生聯系到了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并将維權事宜委托給馮凱律師,萬典律師接手案件後,在第一時間趕赴現場調查取證。
為了逼迫任某拆遷,2018年8月15日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作出《限期拆除決定書》(溫x綜法限拆字[2018]第xxx-2017号,以下簡稱“限期拆除決定書”),該限期拆除決定書将任某的37.57平方米未經登記建築認定為違法建築,責令任某限期拆除。
在向xx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過程中,萬典律師馮凱認為:
本次房屋征收過程中房屋征收部門選定的房地産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征收部門的委托,根據房屋征收部門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第九條第二款之規定提供的申請人的材料,于2018年7月11日已經對申請人的房屋進行了評估并作出了《房屋價值估價報告》,該估價報告中認定申請人可視為合法未經登記建築為18.13平米。被申請人認定申請人房屋違法建築面積為37.57平方米明顯認定事實錯誤,依法應予撤銷。
鹿城區人民政府受理案件後,xx區綜合行政執法局于2018年8月27日自行撤銷了限期拆除決定書。
案例五
【北京】08年之前政府招商引資租地辦廠,現如今拆遷要求限期拆除,行政複議解決
2005年8月23日,北京市xx股份有限公司與第三人xx公司、第三人北京市xx村民委員會簽訂《土地租賃合同》,約定第三人xx公司将村中31.58畝土地租賃給申請人,租賃期限為2005年9月1日至2055年8月31日。50年的租金總額480萬元,于2009年8月31日前全部付清。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區xx村民委員會在該合同中蓋章。申請人按照合同約定付清全部租金480萬元,并按照合同約定的用途經營至今。
2019年,申請人公司所在村工業區已經被列入騰退地塊,因申請人未與騰退部門達成騰退協議,2020年2月25日,被申請人(北京市通州區xx鎮人民政府)對申請人作出《北京市通州區xx鎮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決定書》(以下簡稱“限期拆除決定書”),該限期拆除決定書要求申請人務必于2020年3月1日前自行拆除所有建築物,逾期被申請人将組織實施強制拆除。
申請人認為該限期拆除決定書認定事實不清,為防止公司遭受損失,申請人聯系到北京萬典律師事務所,并委托馮凱、師晶二位律師共同維權。
萬典律師介入案件後,迅速調查取證,并與當事人積極溝通協商了解具體情況,并在法定期限内向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要求撤銷《限期拆除決定書》。
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政府認為:
在本案中,被申請人所提交的證據并不能證明其在行政程序中經過查找确實無法确定涉訴建築物的建設單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因此在此種情形下被申請人徑直作出涉案《公告》,并且在公告期限屆滿後作出涉案《限拆決定書》,屬于程序違法。
決定如下:
撤銷被申請人于2020年2月25日作出的《北京市通州區xx鎮人民政府限期拆除決定書》(京通x限拆字【2020】年xxx号)。
來源:萬典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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