筆者作為一名執行法官,自2015年開始從事執行工作,一直工作于執行一線,接觸了大量執行案件,對執行工作有一定的認識和見解,現将個人的一些想法和意見分享給讀者,不足之處,望海涵。
民事執行中,很多申請執行人往往陷入一種誤區:我交了訴訟費,赢了官司,拿到判決書,法院就應當負責将判決内容執行到位。
然而,現實和想象始終有着很大的差距。就全國甚至全世界來說,民事執行中隻有一小部分案件能夠執行完畢,部分地方法院執行到位率甚至一直在個位百分比的位置徘徊,絕大部分案件最終都是以終結本次執行程序或者終結執行結案。很多申請執行人因此責怪執行人員和法院,認為系法院執行人員沒有盡到職責,或者沒有給執行人員“意思”一下,導緻不夠下力氣,這完全是一種主觀臆想。
作為申請執行人,我們要樹立正确的心态來看待民事執行,并積極配合執行人員的工作。
首先,訴訟有風險,訴訟風險也是我們應當承擔的社會風險之一。我們不能指望所有的社會風險都能在進入執行程序後全部化解,這樣的社會是不存在的烏托邦世界。我們作為社會的個人,因為各種原因在社會上産生了糾紛,私力救濟無法解決的時候,就借助于法院、仲裁的糾紛解決機制予以定紛止争,于是産生了生效法律文書。法律文書在生效後,具有強制執行的效力。在這裡,法律文書不是一個兌付憑證,拿着這個判決書就能使得以前自身産生的社會風險全部化解于無形或者得到一定的補償。
其次,我國的民事執行措施和手段力度是非常大的,申請執行人應當對民事執行樹立信心。尤其是最近幾年,全國法院網絡查控系統的建立,對被執行人名下銀行存款、支付寶、微信、車輛、房産、有價證券等均可以查控,線下對于被執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積金、工資等情況均會予以查詢了解,一旦法院通過上述途徑查詢到被執行人名下可供執行的财産,立即會對其采取查封、凍結、扣劃的強制措施。對于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的被執行人,絕大部分會被列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并限制其高消費,對其家庭、和個人形成無形的壓力。另外,臨控、老賴曝光、大頭貼等各種執行措施也讓老賴猶如過街老鼠,無處遁形。
再者,申請執行人應當積極配合法院對被執行人的财産進行調查,或者尋找被執行人。近幾年,訴訟案件大量爆發,這些案件形成生效法律文書以後,很大一部分會進入到執行程序,執行案件的數量随之亦大幅增長。由于執行案件中有首執、恢複、異議等案件,所以執行案件的爆發百分比實際上是大幅高于訴訟案件的。法院執行局人員本身比較少,所以面臨的案多人少的矛盾尤其突出。對于每一個案件,執行人員都是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開展的,線上查詢,線下調查,去被執行人住所地調查。基本每一個執行人員每年面臨的執行案件都有數百起,甚至上千起,再加上案件要在法定期限内結案,決定了執行人員不可能在某個特定案件上花費太多的時間。比如尋找被執行人,執行法官基本都是到被執行人家中或者村委調查了解下其個人财産情況,形成相應的筆錄或者追記後,附卷。而作為其周邊鄰居、村委幹部等,很多基于鄰裡關系、怕得罪人等心理,并不能寄希望于他們提供出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财産情況。因此,申請執行應當向法院積極提供被執行人可供執行财産情況,再由法院去調查,做到有的放矢,效果會好得多。另外,執行人員不一定認識被執行人,作為申請執行人的一方,應配合執行人員尋找被執行人,找到後才能對其采取相應的拘留、罰款措施。有些被執行人并不怕當被執行人,但當法院決定對其采取拘留、罰款措施,立馬認慫,其個人及家人便會想方設法籌措執行款,這樣執行到位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
總之,作為申請執行人,我們一定要相信法律,但也要勇于承擔社會風險。法律作為武器,我們要善加運用,積極配合法院執行工作,讓法律武器發揮最大的威力。而作為被執行人,一定要認識到當“老賴”的後果,或許他們暫時還沒有意識到,或者沒有“碰到頭”,一旦需要揭掉這個标簽的時候,他們才知曉“老賴”這個名稱無形中對其造成多大、多久的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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