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ft每日頭條

 > 圖文

 > 民法典實施後校園傷害賠償

民法典實施後校園傷害賠償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7-28 08:10:45

民法典實施後校園傷害賠償(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1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是家庭、學校和全社會的共同願望。那麼如果在校園裡發生了人身損害事故,學生、家長還有學校該怎麼辦呢?讓我們通過案例一起來學習《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之校園人身損害事故的責任承擔。

案情回顧

民法典實施後校園傷害賠償(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2

陳某與宋某、孫某均為向陽小學學生。宋某與孫某課間在教室玩耍時,用水筆砸孫某,意外将一旁的陳某左眼砸傷,後經鑒定陳某傷情構成九級傷殘。因賠償事宜協商未果,陳某及其監護人将學校、宋某、孫某及監護人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賠償醫療費、營養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失費等各項經濟損失。

那麼,學校、宋某、孫某及監護人是否應對陳某的傷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呢?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宋某的行為具有一定危險性,與原告陳某受傷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應對原告陳某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被告孫某的行為雖未直接導緻原告受傷,但在教室這一特殊環境中與同學打鬧也具有一定危險性,也應承擔部分責任。因原、被告雙方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教室内以水筆抛擲玩耍,具有一定危險性,學校未盡到足夠的安全教育、管理義務,應當承擔一定責任。最終,法官結合案件具體案情,依法确定了各被告的責任份額,判決各被告賠償原告各項損失共計18萬元。

那麼,為什麼學校、宋某、孫某及監護人應對陳某的傷害結果承擔賠償責任呢?

我國《民法典》第1199-1201條

基本确立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第三人侵權的校園人身損害事故責任承擔的原則。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人身損害事故,在學校能夠證明已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情況下,才能免除侵權責任,即舉證責任在學校一方。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校園人身損害事故,在學校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才承擔侵權責任,即舉證責任在受害人一方。

對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校園内受到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學校未盡職責的需承擔補充責任,即舉證責任在受害人或第三人。

民法典實施後校園傷害賠償(美好生活民法典相伴)3

《民法典》相關規定:

第一千一百九十九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的,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應當承擔侵權責任;但是,能夠證明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不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條: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人身損害,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教育、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一千二百零一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在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學習、生活期間,受到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未盡到管理職責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幼兒園、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

查看全部

相关圖文资讯推荐

热门圖文资讯推荐

网友关注

Copyright 2023-2024 - www.tft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