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做好商品住房預售現售銜接,促進北京市房地産市場平穩健康發展,8月19日,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發布《關于進一步優化商品住房銷售管理的通知》,而《關于優化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辦理事項的通知》同時廢止。
開發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時已承諾商品住房銷售價格的,申請預售許可應按照承諾價格填報“一房一價”;未承諾價格的,同一施工許可證批準範圍内的樓棟,後期申報預售價格不得超過前期同品質産品申報預售價格。
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截止日期為預售方案中确定的房屋交付日期,預售合同中約定的房屋交付日期應與預售方案中确定的交付日期一緻。預售許可确需延期的,房地産開發企業可依法向項目所在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書面提出延期申請,延期期限每次不超過6個月,截止日期為不動産首次登記日期。
開發企業申請預售許可延期時,如項目尚未交付,應提交預售許可延期申請及确保項目交付的書面承諾、措施等,确保預售資金專項用于工程建設。
商品住房項目按規定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後,确因司法查封或行政限制解除、預售合同解除等原因,符合現售條件但未納入備案範圍的房屋,可再次申請辦理現房銷售備案手續。商品住房現房銷售備案原則上由項目所在區房屋行政主管部門辦理,遇有重大複雜等特殊情形的,也可向市住房城鄉建設委申請辦理。
該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現行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緻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優化商品住房項目預售許可辦理事項的通知》(京建發〔2020〕107号)同時廢止。
文/北京青年報記者 宋霞
編輯/樊宏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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