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調查替代國:一國指控另一國傾銷商品,選出和被指控國的生産成本相同或相近的國家進行反傾銷調查,如果反傾銷調查替代國和被指控國的生産成本相同或相近,則不存在反傾銷行為,如果差距太大,就會被裁定反傾銷.反傾銷調查替代國,主要是為了公平,客觀起見。
傾銷行為是存在的,這也是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秩序,反傾銷也是對傾銷的一種措施,目的就是打擊傾銷行為,但是不知道大家有沒有聽說過反傾銷替代國,對于什麼叫反傾銷替代國,好多朋友可能不清楚,或者根本就沒聽過。
上海資深律師呂桢棟作出解釋
一、什麼叫反傾銷替代國
替代國制度,指針對來自于非市場經濟體的商品,在确定其正常價值時,不使用其出口國商品的實際成本,而選擇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或進口國的同類相似商品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場經濟國家通常稱為“替代國”。
替代國制度或稱類比國制度,在确定其正常價值時,不使用其出口國商品的實際成本,而選擇一個市場經濟第三國或進口國的同類相似商品價格,作為計算正常價值的方法,所被采用的市場經濟國家通常稱為“替代國”。由于美國仍然視中國為非市場經濟國家,在大多數情況下就“正常價值”問題采用替代國制度,從而使我國涉訴産品極易構成傾銷并且傾銷幅度極大。美國反傾銷法往往在形式上要求商務部考慮到“替代國”與反傾銷訴訟的“非市場經濟體”在經濟發展水平上的相似性,力求做到表面上的貿易公平。如美國關稅法第773.(c).(1)規定:“應盡可能利用經濟發展水平相當,且是相似産品主要生産國的一個或者多個市場經濟國家的成本價格。”但法律并未規定經濟發展水平可比性的條件。一般來說,doc考慮的重點因素是人均國民生産總值、勞動力全國分布狀況和人均國民生産總值增長率三項因素。
在替代國價格的确定方法和計算方法上,美國《1988年綜合貿易和競争法》規定,如果受訴傾銷産品來自某一非市場經濟國家,商務部根據現有資料不可能采取與自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産品同樣的方法确定其外國市場價值,那麼,商業部将基于“在生産該産品中所使用的生産要素”來計算該産品的外國市場價值。這就是美國确定自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産品外國市場價值的主要方法 ——“生産要素價值方法”。其計算方法是:以非市場經濟國家生産受訴傾銷産品所投入的各生産要素分别乘以一個或幾個市場經濟國家各該生産要素的價格,然後相加,所得之和再加上一般費用、利潤以及集裝箱、包裝及其他費用等即為受訴産品的外國市場價值。這些生産要素包括但不限于所需勞動工時、所用原料數量、所耗能源及其他設備數量、包括折舊費在内的代表資本成本等。但該方法所需要用的一個或幾個同被調查的與非市場經濟國家經濟發展水平所謂“可比”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在實際上往往是不具備可比性的,加之美國商務部選擇和認定替代國的随意性,替代國制度往往違背了公平合理的價值理念。
二、表現形式
這是通過對替代國的選擇與替代國價格的确定來反映的,替代國的選擇直接涉及到是否存在傾銷和傾銷幅度的大小,如果進口國選擇國内價格最高的替代國,對出口商是一種打擊,而對于申訴人來說卻是相當有利的,反之亦然。所以選擇替代國與确定替代國價格的意義就凸現了。
1、替代國的選擇。西方各國對選擇替代國的立法大緻可分為兩類:
(1)以美國為首的大多數國家的作法。根據美國《1979年貿易法》的規定,美國商務部選擇替代國的标準是在經濟發展水平上同出口國可比的市場經濟國家,被選替代國是可比産品的主要生産國,可比性的考慮因素有國民生産總值的人均水平和基礎設施的發展情況,尤其是同類産品工業的發展水平。值得注意的是,美國選擇的替代國可以是一國也可以是多國,在實踐中,被選定用來确定非市場經濟國家涉訴産品正常價值的價格可能是一個替代國的價格,也可能是多個替代國的平均價格。
(2)歐盟等國的作法。歐盟反傾銷法關于選擇替代國的标準一直沒有多大變化。與美國相反,其并不注重替代國與出口國之間的經濟發展水平的可比性,盡管多數替代國的水平都高于有關的非市場經濟國家,歐委會在多數情況下不考慮這些因素(在少數幾個案例中,歐委會曾經準備考慮這個問題,例如在1982年中國的醋氨酚案中,歐委會就駁回了選擇美國的建議,指出印度是“更具有可比性的” 國家,但這種做法沒有制度化)。在選擇适當的替代國時是依所謂的“适當的,不是不合理的”的方法來确定,顯然這一規定比較含糊,為了明确這一方法,歐委會于1992年發布了一個内部通知,規定歐委會選擇第三國時考慮的因素有:替代國國内市場的性質,價格是否由市場來确定;生産與調查的産品是否是可比的産品;在替代國獲得原材料的情況,是否具有可比性。
2、替代國價格的确定。根據西方各國反傾銷法,采用替代國制度确定來自非市場經濟國家進口受訴傾銷産品的公平價格的方法有四種,且依次優先适用。 (1)選擇一個經濟發展程度相當的市場經濟國家作為替代國,以該國相同或類似産品的國内價格、出口價格或構成價格作為受訴的非市場經濟國家出口商品的公平價格;(2)如果不存在前一條件,則以生産相同或類似産品的市場經濟國家的價格作為公平價格;(3)如果替代國不存在或者從替代國獲得的有關資料不可靠,則由被調查的非市場經濟國家的生産要素的消耗計算出的構成價格作為公平價格;(4)如果上述三個條件均不具備,則以進口國相同或類似産品的市場價或構成價作為公平價格。
替代國價格的計算方法包括:(1)替代國相似産品的國内市場價格計算;(2)按替代國向第三國出口的相似産品的價格計算;即如果該相似産品在替代國國内市場無銷售或數量過小時(歐盟要求國内市場銷售量要不低于向歐盟出口總值的5%)(3)結構價格法,基本計算方法與美國的做法一緻,隻是歐盟對管理費和利潤沒有百分比的固定規定,管理費一般以出口企業的實際開支作為基礎,利潤以實際獲得的利潤為基礎。(4)在例外情況下,可以以歐盟作為替代國,使用“經過合理調整的歐盟同類産品實際支付或應付的價格”确定替代國價格,但不包括歐盟同類産品的構成價值。在确定替代國價格時, 歐盟常常以保密為借口,不向我國出口生産企業提供有關從替代國獲得的相關資料,使我國企業無法核實依靠這些資料得出的正常價值的真實性和可行性,更不知傾銷幅度是如何計算出來的,隻能被動接受替代國價格和反傾銷制裁。
大家應該都有了初步的了解,反傾銷是必須的,同時在法律上也是有明确規定的,國家也出台了反傾銷法律,嚴厲打擊傾銷行為,保障正常的市場秩序,确保市場安全穩定的發展,同時也為經濟發展營造一個有秩序,環境穩定的大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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