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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犯罪該怎麼處理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4-02 07:00:20

被冒名犯罪該怎麼處理?作者:于立生33歲的濟南市民江順利因被初中同學張清傑冒用身份,背上了2008年在深圳搶劫獲刑5年的案底2019年11月,他持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其“2008年9月至2013年期間在該轄區正常生活”的證明趕赴深圳,次月,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啟動糾錯程序;2020年7月,羅湖區檢察院複查後發出請羅湖區法院對案件重審的檢察建議;11月,羅湖區法院開庭重審但目前結果未出,他仍背着搶劫罪案底日前他表示:希望能盡快消除案底,避免日後給孩子升學造成影響,今天小編就來說說關于被冒名犯罪該怎麼處理?下面更多詳細答案一起來看看吧!

被冒名犯罪該怎麼處理(消除被冒名者案底為何那麼難)1

被冒名犯罪該怎麼處理

作者:于立生

33歲的濟南市民江順利因被初中同學張清傑冒用身份,背上了2008年在深圳搶劫獲刑5年的案底。2019年11月,他持當地派出所出具的其“2008年9月至2013年期間在該轄區正常生活”的證明趕赴深圳,次月,深圳市公安局羅湖分局啟動糾錯程序;2020年7月,羅湖區檢察院複查後發出請羅湖區法院對案件重審的檢察建議;11月,羅湖區法院開庭重審。但目前結果未出,他仍背着搶劫罪案底。日前他表示:希望能盡快消除案底,避免日後給孩子升學造成影響。

江順利背負案底的直接原因,是張清傑被抓後報的是他的名字、戶籍地村名等。《刑事訴訟法》第128條規定:“犯罪嫌疑人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對于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确實、充分的,也可以按其自報的姓名移送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而如民警所說:“當時的科技沒有那麼發達,(系統上)照片也比較模糊,難分辨……”當然,也不排除涉案民警辦案潦草,主觀上沒盡到對查驗犯罪嫌疑人的職責。

可是,自江順利身份信息系被他人冒用,到啟動糾錯,再到如今羅湖區法院案件重審結果未出,一轉眼一年多過去,這糾錯程序,未免走得久了點。

2008年的深圳搶劫案件中,江順利身份信息被人冒用的事實十分清楚,經DNA比對、指紋比對、人臉識别等檢測,證明了罪案與其無涉,犯案者另有其人。現行《刑事訴訟法》第253條規定:“有新的證據證明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确有錯誤,可能影響定罪量刑的”,“人民法院應當重新審判”。就本質言之,江順利是被人冒用了身份信息,才被動和案件挂上鈎,是受害人身份。因案底受到的權益損蝕亟需止損,被無端攪亂的生活亟需恢複正常。

從這個意義上說,對于被冒名者案底的消除,公檢法三家能否創新機制,會商制定一種從速解決的方案呢?譬如,對案件采取“兩分法”式處理:由法院先行直接對被冒名者發出并非涉案人員的更正裁定,把其從案件中摘出,讓其憑裁定消除在公安機關系統裡保留的犯罪記錄;案件後續,犯案者作為犯罪嫌疑人出庭案件的重審,并重新判決。

2018年,媒體也報道過一個案例。河南新鄉市民胡紅岩因被人冒名,背負了10年盜竊案底。吊詭的是,犯案者出獄後還人間蒸發般的銷聲匿迹了。鄭州市公安局柳林分局一度稱:“案件從胡紅岩身上删除了,不就等于盜竊案不存在了,誰來擔負這個責任呢?”為消案底,她前後奔走5年,最後因犯案者重又浮出水面,才消除了自己的案底記錄。這和讓江順利追随審判監督程序的進度、案件重審的情況一緻,明顯不合适。

總之,一些被冒名者,要消除案底,梗阻重重、曠日持久的情況,理應得到相關機構的關注,并拿出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被冒名者既然被證實無辜,就該及早還人清白。案件重審,不宜成為無辜被冒名者洗清犯罪記錄的前置條件。(于立生)

來源: 光明網-時評頻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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