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财稅[2015]72号 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中國殘疾人聯合會關于印發《殘疾人就業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的通知中有這樣一條規定: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繳納保障金的,按照《殘疾人就業條例》的規定,由保障金征收機關提交财政部門,由财政部門予以警告,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還應當自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5‰的滞納金。滞納金按照保障金入庫預算級次繳入國庫。有人問:老師,如果我公司未按照規定繳納這項保障金,産生了滞納金,那麼這個滞納金是否可以在所得稅前扣除呢?關于滞納金的稅前扣除,在《企業所得稅法》第十條是這樣規定的:
第十條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下列支出不得扣除:
(一)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二)企業所得稅稅款;
(三)稅收滞納金;
(四)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财物的損失;
(五)本法第九條規定以外的捐贈支出;
(六)贊助支出;
(七)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八)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我們看關于滞納金的問題在《企業所得稅法》中提到不得扣除的是“稅收滞納金”,所以殘保金滞納金是否可以稅前扣除,關鍵的問題是殘保金是否屬于稅?
在國務院令第488号 《殘疾人就業條例》第九條 用人單位安排殘疾人就業達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比例的,應當繳納殘疾人就業保障金。 所以我們可以得到結論:殘疾人保障金屬于非稅的一項政府類基金,是企業對于社會面殘疾人的一種保障性支出。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