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所謂的買斷工齡,指的是改革開放初期我國一些國有企業在改革過程中安置富餘人員的一種辦法,由企業一次性支付給員工一定數額的貨币,從而解除企業和富餘員工之間的,把員工推向社會的一種形式。
2、簡單來說,是職工對企業在改制中解除勞動者勞動合同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一個通俗說法,如今已經很少聽到買斷工齡了,但我國關于買斷工齡的政策還是存在的。
3、1998年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負責人明确指出:所謂企業買斷工齡”的做法即企業按職工工齡給一次性經濟補償後與職工解除勞動關系,并且不再給職工社會保險待遇)是絕不允許的,也是不合法的。
4、1999年國家勞動部和社會保障部聯合頒布的《關于貫徹兩個條例、擴大社會保險覆蓋範圍、加強基金征繳工作的通知》中規定:任何單位都不能以‘買斷工齡’等形式終止職工的社會保險關系。”
5、《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當事人訂立合同後合并的,由合并後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使合同權利,履行合同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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