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怎麼确認業主身份?
(1)房地産權利證書或者不動産登記簿記載的所有權人
(2)尚未登記取得所有權,但基于買賣、贈與、拆遷補償等旨在轉移所有權的法律行為已經合法占有建築物專有部分的人;
(3)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員會的生效法律文書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4)因繼承或者受遺贈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5)因合法建造取得建築物專有部分所有權的人
(6)其他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人。符合前款規定的主體,應當提供合法、有效的證明文件
二.業主成員權的權利是什麼?
1 )表決權:表決權是指區分所有權人參加管理團體的集會(如業主大會),對大會讨論的事項所享有的投票表決權。。
2)參與訂立自治管理規約權。通過管理團體大會制定的,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書面形式的自治規則契約。
3)選聘、解聘管理服務人,監督管理服務活動。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享有選聘、解聘管理服務人的權利,并且有權監督管理服務人的管理活動。
4)請求權。請求權是指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作為管理團體的成員而對公共管理事項及公共利益的應得份額所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以下四項:
一是請求召集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集會(即業主大會)的權利,這是請求權中的一項重要權利。
二是請求正當管理共用部分的權利。業主對專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不僅享有共有的權利,還享有共同管理的權利,有權對共用部位與共用設備設施的使用、收益、維護等事項行使理的權利,同時對共有部分的管理也負有相應的義務。
三是請求收取共有部分應得的利益的權利。經營建築物共有部分所得收益應當歸全體區分所有人享有,用作建築物的維護幾修繕之用,建築物區分所有權人對共有部分的收益享有請求權。
四是請求停止侵害區分所有人共同利益的行為的權利。對于侵害全體區分所有人共同司益的行為,區分所有人有權請求停止侵權行為。
五是清求撤銷區分所有權人管理團體決議的權利。區分所有權人有權向法院申請撤銷有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合法利益的管理團體決議。
三.業主成員權的義務是什麼?
(1) 執行區分所有權人集體意志,即業主大會所作出的決議。區分所有人團體通過法定程序作出的決議小區業主集體意志的體現,該決議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具有約束力。
(2)遵守《管理規約》的義務。《管理規約》是區分所有權人依法訂立的、書面形式的自治管理規則契約,對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都有約束力,各區分所有權人應當依照管理規約的規定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3)接受、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管理的義務。物業服務企業是由房地産開發企業或者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選險的具各相應資質從市物業管理和服務的法人企業。物業服務企業與建設單位或者區分所有權人簽訂物業管理服務合同,該合同對雙方當事人都具有約束力。區分所有人一旦簽訂合司,就表示願意接受和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的服務和管理,所以區分所有人有接受、服從物業服務企業管理的義務。
(4)支付費用義務。區分所有權人具有對建築物中屬于全體共有部分的管理、維護、修繕、改複所需的負擔和費用的分擔支付義務。對于物業服務企業提供的服務,區分所有權人也應當按照合同的約定支付對價。
四.什麼是業主的專有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物權法》第六章所規定的專有部分具有以下幾個特征:
( (1)具有構造上的獨立性,能夠明确區分;
(2)具有利用上的獨立性,可以排他使用;
( 3)能夠登記成為特定業主所有權的客體。
此外,規劃上專屬于特定房屋,且建設單位銷售時已經根據規劃列入該特定房屋買賣合同中的露台等,應當認定為物權法第六章所稱專有部分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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