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系否認,确切地說就是對父子或父女關系的否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以下簡稱《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确立了親子關系否認制度,該條第一款規定,對親子關系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确認或者否認親子關系。
年逾八旬的黃老伯,就依據《民法典》中新增的内容請求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浦東法院)确認其與養了50年的“兒子”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
案情簡介
黃老伯戶籍在外地,人也長期在外工作。為了讓“兒子”能接受更好的教育,于是将其戶口報在常住上海的外公外婆家,哪知受托人沒聽清,将其“兒子”的姓誤寫為“王”。
50年後,一件事打破了平靜的生活。黃老伯居住的房屋要拆了,原本是一件皆大歡喜的好事,卻因“兒子”和黃老伯姓氏不同橫生枝節。為了證明父子關系,黃老伯與“兒子”做了親子鑒定,哪知結果卻掀起了驚濤駭浪,原來,黃老伯與“兒子”非親生父子。
上海浦東法院審理後認為,根據具有充分證明力的司法鑒定意見書,黃老伯與“兒子”并無生物學意義上的父子關系,他的主張具有事實依據,應予支持。其“兒子”經法院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訴訟,放棄行使訴訟權利,應當自負相應的法律後果。法院因此判決,原被告之間不存在親生父子關系。
主審法官趙茉指出:
本案是由《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實引起的民事糾紛。但此前的法律、司法解釋無明确規定,而《民法典》中增加了相應内容,故應當适用《民法典》的規定。
法院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條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适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時間效力的若幹規定》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作出了上述判決。
來源|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
文字:王治國、陳穎婷
責任編輯| 邱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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