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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業主群裡吵架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1-30 13:02:12

随着微信、微博

等平台的普及和運用,

網絡傳播“殺傷力”不容小觑。

“暢所欲言”也可能“禍從口出”,

但是否全部的“暢所欲言”

都會侵犯他人名譽權?

近日,廣州市天河區法院審理了一宗相關案件。

據介紹,原告玲玲(化名)是一名電視台主持人,租住在天河區某住宅樓60A,而被告關姐(化名)則是其樓下50A的業主。在玲玲剛搬進當天,雙方就曾因噪音問題發生糾紛,物業及社區居委多次調解均無果。

此後,關姐因噪音問題多次在“物管&業主溝通群”中投訴和抱怨玲玲,發表反映噪音問題及雙方矛盾沖突文字,包括“我懷疑是開餐廳或者小吃店”“聽說樓上的老太婆好厲害”“估計是适齡的小學生沒有上學”“她老公經常喝醉酒”“神奇的一家,女的掉東西移桌子,小孩跑步跳繩拍皮球,男的半夜喝醉酒,真不省心”等,并公開發布玲玲的真實姓名。

同時,關姐還在陽台玻璃欄杆外懸挂印有“抗議樓上天天跳繩開運動會敲打持續一年”的橫幅。

小區業主群裡吵架(女子在業主微信群裡抱怨鄰居)1

圖源:天河法院制圖

玲玲認為關姐造謠其與其家人的言行已打擾到其日常生活和工作,導緻其社會評價降低,對其名譽及電視台主持人的正面形象造成了損害,遂向天河法院提起訴訟,要求關姐停止發布不實言論、賠禮道歉、撤掉橫幅,并賠償醫療費、誤工費、精神損失費合計2500元。

關姐辯稱:

她深受噪音影響已久,她發言所在的“物管&業主溝通群”是業主與物業的特定交流群,她的發言是基于對玲玲産生噪音的事實的反映和猜測,屬于正當維權。

其次,她發表的言語中,未出現辱罵玲玲的字眼,也未曾在其他平台發表。她懸挂橫幅是意在抗議,橫幅内容未指名道姓,不屬于造謠玲玲。

第三,玲玲提供的病曆無法說明其病情是由于她的言行導緻的,玲玲要求賠償費用的訴請明顯不合理。

因此,她不存在侵犯玲玲名譽權的行為,不用賠償玲玲任何費用。

經審理,天河法院認為被告關姐言行系因現實鄰裡矛盾導緻的,其措辭中雖有不妥,但未達到貶損或醜化原告玲玲的程度,不足以認定對原告玲玲的名譽造成損害,駁回原告玲玲所有訴訟請求。

原告玲玲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審理後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噪音”确有其事 業主猜測尚屬合理推斷

根據相關法律規定,任何組織或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其中诽謗行為的特點是捏造虛假事實并予以傳播。本案中,關姐在微信群中的言詞主要就其聽到的樓上噪音,推斷相應的來源及可能産生的原因,并描述反映了噪音對其與家人日常生活的影響。相關表述中不存在宣揚隐私或惡意貶損、侮辱、诽謗玲玲的用詞。雖然關姐猜測玲玲一家的行為以及噪音産生原因的言論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但也并未超出常人對居住環境噪音根源的合理推斷。

情急維權無惡意 綜合考量未達貶損醜化

關姐發表言論的微信群由小區業委會籌辦組建,專用于小區業主與物業人員交流溝通,是業主維權的重要渠道之一。關姐在該微信群中投訴、反映噪音問題屬于合法行使其業主權利。關姐在深受噪音問題困擾且經多方多次協調無果的情況下,在微信群中使用“老太婆”等字眼、懸挂橫幅抗議等行為可視為情急之舉。結合雙方矛盾的根源和發展過程,關姐的言行雖有不當,但均沒有刻意指向玲玲或意圖損害玲玲的名譽。且在本案審理過程中,關姐已自行将橫幅撤下,其行為并不足以達到對玲玲進行貶損或醜化的程度,不能認定損害了玲玲的名譽。

遇到問題要解決 公衆人物更應做好表率

玲玲雖為媒體公衆人物,但其提供的證據未能充分證明關姐為解決噪音問題而采取的言行已實際造成了社會公衆對玲玲的評價降低或直接影響了玲玲的媒體公共形象的後果。相反,玲玲作為公衆人物,應當積極弘揚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産生鄰裡矛盾時以親善、友愛的方式回應并穩妥解決矛盾,避免沖突,努力營造和諧、友善的鄰裡關系,通過自己的正面言行來引導社會,從而提高自身的社會形象。

法官提醒:網絡不是法外之地

随着移動社交媒體的普及,在各類網絡群聊中的言論成為嚴重影響涉事人名譽甚至日常生活的重要手段。各種信息在驚人的網絡傳播速度下,其對個人名譽造成的“殺傷力”是前所未有的。

我國法律明确規定公民名譽權依法受到保護,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條規定:“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侮辱、诽謗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譽權。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在現實生活中,很多人會在争吵、糾紛中自認為名譽權受到侵害,事實上這是對名譽權“會錯了意”,混淆了名譽權與名譽感。

名譽權是指人們依法享有的對自己所獲得的客觀社會評價、排除他人侵害的權利。

名譽感是指人們對自身内在價值的自我評價,其實際是個人對自我價值的主觀感受。

根據法律規定,隻有當個人的客觀社會評價受到了損害才有可能構成名譽權侵權,而個人自身的主觀評價不屬于客觀社會評價,不納入名譽權的保護範圍。因此,名譽感受損不代表名譽權受到侵害。

網絡不是法外之地,大家在遇到網絡暴力時,不要驚慌,應主動尋求司法保護,但同時也不必将網絡過分“惡魔化”,畢竟大家的一言一行都要受到道德、法律的約束,每個人都要對自己的言行負責。

(本文人物均為化名)

來源: 西湖之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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