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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習工資糾紛适用什麼法律規定

職場 更新时间:2025-02-02 01:03:13

來源:潇湘晨報

實習工資糾紛适用什麼法律規定(女子工作9個月無報酬)1

記者 | 吳陳幸子

實習生控訴自己在公司白幹9個多月,最後法院判決公司需支付其賠償金20餘萬?近日,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與員工的一則勞動糾紛,其一審民事判決書引起網友熱議。

李某說自己在該公司工作了9個多月,公司一直沒和她簽勞動合同。曾被口頭承諾的每月到手1萬元工資也一直未見蹤影,最後還被口頭解雇了。她起訴該公司,索賠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40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7011.50元、未休年休假工資5517.24元,共11.6萬餘元。

但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則說,李某自始至終都是以實習生的身份參與工作,公司并未正式招錄過她,她本人對此也心知肚明。李某還一直催促辦理入職手續,這不就反向證明雙方沒有勞動關系,且雙方對此都十分明知嗎?況且公司同時期入職、同樣學曆背景的其他員工的工資也才5000-6000元,對于此前毫無行業經驗的李某,口頭承諾的1萬元工資打哪來?

最終,據法院一審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并判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李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20000元,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差額86551.72元,工資97011.50元,共20.3萬餘元。

實習工資糾紛适用什麼法律規定(女子工作9個月無報酬)2

實習工資糾紛适用什麼法律規定(女子工作9個月無報酬)2

女子起訴稱工作9個多月未得到勞動報酬,太平洋證券稱:她是實習生

據該一審判決書顯示,李某提出,自己于2019年3月5日經他人推薦通過面試,入職太平洋證券公司網絡金融部,任運營兼綜合崗位。

當時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但口頭約定每月實發到手工資為1萬元。然而在其在職期間,太平洋證券公司始終未發放工資。李某也一直通過微信及口頭的方式,要求與公司簽訂合同并發放工資。

而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卻辯稱,雙方是從來沒有建立勞動關系,也未達成建立勞動關系的合意,李某對此是知情的,公司并沒有招錄過她,也沒有給她約定過任何的工資标準。

且在李某工作期間,公司從未給其開通過公司的門禁或是相關辦公系統的權限,也沒有為其報銷過任何款項。公司也從來沒有把李某當過勞動關系的員工進行用工管理,未發薪資、未進行考勤考核管理、也未設定試用期。

李某在公司實踐學習的期間,她向公司提供的所有的材料都顯示她是太平洋證券公司的運營實習生。且李某在公司實習,其所謂的工資最多隻能稱之為津貼标準,李某對其主張的每月1萬元标準應當承擔舉證責任,公司同時期入職、同樣學曆背景的其他員工的工資也才5000-6000元。

李某據此辯稱,自己在職期間正常提供勞動,受公司規章制度的制約,參與公司日常經營事務及團建活動等,也擁有自己獨立的工位。

且實習生的定義是在校生,而自己早于2018年就畢業了,因而自己是應當受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至于工資标準,應當由用人單位去舉證。

李某還提出,認定勞動關系應當以事實為依據,不能以主觀的認識為判斷标準。否則,任何一個用人單位都可以約定一個考察期,且所有的勞動關系都可以披上勞務關系的外殼。

員工:曾多次催促,公司一直拖延為其辦理入職手續

在李某所提交的證據中,其與網絡金融部原負責人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明,李某于2019年3月5日入職後,曾多次向宋某要求辦理入職手續,終于在2019年8月14日收到入職流程通知,但于2019年11月25日才得到公司批準。此期間李某正常出勤工作;宋某解釋公司有編制,但是辦事拖拉。

李某與同事王某的微信聊天記錄,亦證明李某正常出勤工作,隻是入職流程沒有走完,且此情況不僅李某一人,還存在其他拟入職的同事。

據錄音光盤及文字資料等相關證據,2019年12月25日,王某告訴李某,“沒一個領導表示拍闆讓你進來,至于說你後面怎麼打算,那都是你個人權利,我能做到的都做到了。”向李某傳達出口頭解雇的意思。提及工資時,王某詢問1萬元工資承諾人,李某表示是宋某承諾,王某表示:“那你隻能去找宋總了……”

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辯稱,李某一直在追問能否入職的事情,這說明其确未入職,與公司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宋某個人行為無法代表公司意志。

且據微信中所體現的李某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如整理周報、約面試、做會議記錄、給客人倒茶、給同事訂蛋糕等,皆非正式定崗定編員工的工作内容及工作量。

法院一審認定存在勞動關系,員工獲賠20萬餘元

經過庭審,法院認定,李某與太平洋證券公司自2019年3月5自至2019年12月25日期間存在勞動關系。

首先,李某已于2018年2月畢業,其現并非在校大學生,而太平洋證券公司亦未舉證,說明雙方已約定李某是以實踐學習的身份進入公司。

其次,李某在太平洋證券公司工作期間,接受部門領導安排從事産品調研、會議記錄、整理數據周報等工作,這些工作屬于公司日常事務範疇。

再者,李某在職期間多次向公司網絡金融部原負責人宋某詢問入職事宜,宋某也一再表示入職手續在辦理中,考慮到其部門負責人的身份,法院認為李某由此已産生與公司建立勞動關系的相應事實基礎。

而關于李某的工資标準,由于太平洋證券公司沒能有效證明李某的工資标準,因此法院對李某陳述的月工資10000元的标準予以采信。

因李某在職期間,太平洋證券公司未與其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發放工資,因此該公司應當向李某支付2019年3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的工資,及2019年4月5日至2019年12月25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差額。

此外,太平洋證券公司無正當理由,口頭通知李某離開公司,屬于違法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向李某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系的賠償金。

最終,法院判決太平洋證券股份有限公司需支付李某共20.3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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