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将固定資産一次性稅前扣除優惠政策範圍由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研發儀器、設備擴大至企業新購進的單位價值500萬元以下設備、器具。随着優惠範圍的擴大,有關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的記憶方法也更加簡化,請看小編的總結。
注 釋
1.企業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新購進的設備、器具,單位價值不超過5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設備、器具,是指除房屋、建築物以外的固定資産。
2.購進,包括以貨币形式購進或自行建造,其中以貨币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包括購進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産;以貨币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以購買價款和支付的相關稅費以及直接歸屬于使該資産達到預定用途發生的其他支出确定單位價值,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确定單位價值。
3.固定資産購進時點按以下原則确認:以貨币形式購進的固定資産,除采取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外,按發票開具時間确認;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的固定資産,按固定資産到貨時間确認;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産,按竣工結算時間确認。
4.固定資産在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所屬年度一次性稅前扣除。
5.企業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其資産的稅務處理可與會計處理不一緻。
6.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核算需要,可自行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未選擇享受一次性稅前扣除政策的,以後年度不得再變更。
7.企業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的規定辦理享受政策的相關手續,主要留存備查資料如下:
(1)有關固定資産購進時點的資料(如以貨币形式購進固定資産的發票,以分期付款或賒銷方式購進固定資産的到貨時間說明,自行建造固定資産的竣工決算情況說明等);
(2)固定資産記賬憑證;
(3)核算有關資産稅務處理與會計處理差異的台賬。
8.購進房屋建築物或單位價值超過500萬元的固定資産:
(1)由于技術進步,産品更新換代較快的; 常年處于強震動、高腐蝕狀态的固定資産,可以采取縮短折舊年限或加速折舊的方法。
(2)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采取雙倍餘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
(3)對所有行業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4)對所有行業企業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産,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5)對生物藥品制造業,專用設備制造業,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儀器儀表制造業,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等6個行業的企業2014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 對輕工、紡織、機械、汽車等四個領域重點行業的企業2015年1月1日後新購進的固定資産,可由企業選擇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表内簡稱六大行業,四個領域)
政策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三十二條
2.《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八條
3.《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4〕75号)
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固定資産加速折舊稅收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64号)
5.《财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5〕106号)
6.《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完善固定資産加速折舊企業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第68号)
7.《财政部 稅務總局關于設備、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的通知》(财稅〔2018〕54号)
8.《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設備 器具扣除有關企業所得稅政策執行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46号)
9.《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修訂後的〈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辦理辦法〉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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