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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寫在前面★
▼現實中我們在單位上班,工資壓一個月,每月發一次,這都是常見的事情,但是當單位遇到認真的勞動者,和你仔細分析後,說單位這樣做是拖欠工資,咱們老闆們還不認同,于是員工提出他不幹了,這樣單位是構成拖欠工資嗎?需要支付經濟補償嗎?今天我們就對此問題以一個真實的案例,為大家分享這方面的常識以供參考。無論企業還是普通人,遇到法律方面的問題,可以進入合肥律師劉志漢的主頁關注,向合肥律師劉志漢咨詢。
★案件概況★
▼2009年7月朱某某入職河北某某礦業公司,雙方曾于2009年9月、2011年9月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朱某某稱公司發放工資,存在壓1個月才發2019年3月份工資,在2019年5月才發放。2019年6月28日公司才把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間的工資972.69元發給他。
▼2019年5月朱某某以公司拖欠工資離職,提出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單位對此不認可,工資壓一個月發,不屬于拖欠工資行為,朱某某自行辭職,公司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朱某申請了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未付的工資12093元、經濟補償金52403元。勞動仲裁裁決公司支付工資972.69元、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
★我們的疑問★
單位對員工的工資壓一個月,每月發一次工資,是否構成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員工以此為由辭職,單位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院判決★
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給付朱某某經濟補償金46,412.30元、2019年5月1日至2019年5月9日期間的工資972.69元。
★案例來源★
中國裁判文書網,案号(2019)冀08民終2752号
★實務分析★
第一,對于“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是如何認定的?
現實中我們許多用人單位,在員工入職上班後,工資壓一個月發放,每月發一次現象比較普遍,如果有未及時足額發放,就被認定為拖欠工資的違法行為。怎麼理解“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合肥律師劉志漢認為,未及時,意思是沒有在工資發放日支付。未足額,意思是少支付了勞動報酬。根據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工資的發放必須按時,否則,就構成無故拖欠。有些單位就存在5月份的工資,6月份沒有按時發放,而是拖到了7月份才發放,明顯違反了“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的規定,所以法院就會認定單位行為構成無故拖欠。通常情況下工資壓一個月發,是沒有問題,但是這樣的風險還是存在的。
第二,拖欠工資事實一旦确認屬實,員工以此為由辭職,單位1就得支付經濟補償金。
法律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币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的工資。像前述案例中礦業公司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時間,于2019年5月9日才發放2019年3月份的工資,屬于用人單位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行為,已經違反了《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最終案件經過一審、二審,法院判決礦業公司支付朱某某經濟補償金4萬多元。
最後給用人單位和老闆們最重要的提醒:譬如每月30日發工資,3月份工資,4月30日發,結果遇到周末,接下來又是五一放假,單位财務等五一假期後發,這就沒有按時發工資,很容易被認定拖欠行為;因此壓一個月工資稍不留意,就給自己留下後患,工作十幾年的員工一旦提出主動辭職,少則要補償幾萬元多則幾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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