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上次員工拒絕加班最後被判賠償公司1.6萬的案件分析(詳見鍊接:拒絕加班造成損失要給公司賠償?這個故事你隻聽了一半啊),有網友評論說,對這種老滑頭,就降薪逼他走。
相信大家在工作中,也曾經遇到過公司随意調崗,降薪,甚至是被指派到完全陌生的領域。
那企業能随便調崗降薪嗎?
可以先給大家下結論,企業調崗、調薪,十有八九都是不合法的,為什麼?先看案例:
(2016)蘇0585民初4462号判決書顯示,王某在公司分别從事過研發技術員、采購員、倉庫品管、采購員。公司認為王某的存在嚴重失職行為,包括:由于王某的失誤,公司給多家供應商多付了貨款,總計6萬多元;王某在系統中錄入錯誤價格數據,于是給王某調崗。2016年2月,公司向王某發人事調動函,将王某從采購崗位,調至生産中心的塗裝和裝配崗位,崗随薪變(王某的原薪資将近5000元,調崗後降至2600-3000元)。
同年3月,王某以“公司未與王某協商一緻,單方調動工作崗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工作條件,損害王某合法權益”為由,向公司發出解除通知,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雙方沒有達成一緻,最終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用人單位對于不能勝任工作的員工,可以調整其工作崗位,屬于用人單位的用人自主權。但是,用人單位應當對員工不勝任工作負舉證責任,且調動的工作崗位應當具有合理性。
王某在公司處分别從事過研發技術員、采購員、倉庫品管、采購員,現公司将從未在生産部門任職的王某從采購崗位調至生産中心的塗裝和裝配崗位,工作内容、工作性質和勞動報酬都發生了實質性的變化,其調崗不具有合理性。
最終,法院判決公司要支付王某經濟補償金26873元。
上面這個案例能給我們哪些啟示呢?
要調崗,對于公司而言,最保險的做法是與員工協商一緻,并簽署書面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緻,可以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内容。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
崗位變動、薪水變動,都屬于勞動合同的變更。因此,最理想的狀态,當然是公司征得員工同意調崗,并且能夠達成書面協議。
可這種情況畢竟很少,那公司有沒有自主調崗的權利呀?
有的。
公司的自主調崗權怎麼樣才算合法?1996年5月30日原勞動部辦公廳曾在《關于職工因崗位變更與企業發生争議等有關問題的複函》對此問題做了明确的規定,“因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而變更、調整職工工作崗位,則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
所以,在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調整勞動者的工作崗位屬于用人單位的自主權,無需與勞動者協商一緻。
就像上面的案例說的,在員工不能勝任工作的時候,公司可調崗,但是,公司要注意:
首先,公司要證明員工不能勝任工作,這是要有充分的證據才行。
其次,調崗要有合理性。
案例中,法院認為,王某從來沒有做過生産方面的工作,公司将他調到生産部門,是對他之前的工作技能的全盤否定,而且降薪的幅度過大,屬于不合理的調崗。
因此,調崗要有充分的合理性,調整後的崗位應與調整前的崗位有一定的關聯,并與員工的勞動能力、專業和技能相适應。
可以看出,用人單位即使可以單方面調崗,也不能随便給員工安排一個崗位,而且工資也不能大幅度降低。
一句話,不是公司想調崗就調崗、想降薪就降薪的。
甚至,同樣的崗位,同樣的薪資,隻是換個工作的地點,都是不行的。
公司不能随意改變員工的工作地點(2019)粵03民終10150号民事判決書顯示,2006年6月,魏某被某公司聘為深圳市光明區的車隊食堂廚師。此後,魏某在深圳市光明區工作了近十二年。2018年1月,公司向魏某發布通知,讓魏某到福永車隊上班。
魏某認為,福永車隊距離光明車隊三十多公裡,如果去福永上班,每天上下班要3個多小時,給家庭生活、工作都帶來了很多不便。魏某向公司詢問調崗的原因,但公司不答複。魏某拒絕到任。
2018年4月,公司以魏某無故曠工、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為由,将其開除。魏某認為公司解除勞動合同屬于違法解除,最終訴至法院。
法院認定,魏某自2006年6月入職該公司後,一直在光明車隊食堂工作。公司未經魏某同意,将其工作地點從光明調至三十多公裡以外的福永,對長期定居在光明區的魏某,客觀上導緻交通時間及經濟成本的增加。這種情形下公司對崗位調整應證明确系經營需要。法院認為,公司舉證并不充分,構成違法解除,該公司應支付魏某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這個案例告訴我們,公司在崗位不變、薪資不變的情況下,也不可以随意調動員工的工作地點。
法院認為,企業根據自身生産經營需要調整員工的工作崗位是企業用工自主權的重要内容。但用人單位的用工自主權并不能無限擴張,為防止權利濫用,應就該調崗行為證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包括:
調崗是否為用人單位生産經營之需要;
調崗是否未對勞動報酬及其他勞動條件做出不利調整;
調崗是否不具有侮辱性和懲罰性。
所以,其實企業給員工随意調崗、調薪、變更工作地點,大部分情況違法的。
公司無故調崗降薪怎麼辦?
一旦領導提出要給你調崗降薪,應當向單位索要書面文件作為證據。就像上面說的,調崗降薪本質是對你與單位之間勞動合同的變更,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采用書面形式。沒有書面文件,去打官司都可能因證據不足而被駁回。
如你不願接受調崗降薪的,應盡量保持在原工作崗位工作,并拿好證據,立即去勞動監察投訴或申請勞動仲裁,不然的話,很可能因為維權遲延而喪失勝訴機會。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四)》第十一條規定:“變更勞動合同未采用書面形式,但已經實際履行了口頭變更的勞動合同超過一個月,且變更後的勞動合同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當事人以未采用書面形式為由主張勞動合同變更無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你在被調崗降薪後一個月内沒有反應,視為你接受單位的調崗降薪行為。所以勞動者朋友在接到公司調崗降薪的命令後,應該及時請假,去勞動監察投訴并做好投訴登記,或者直接委托律師去申請勞動仲裁。
鑒于申請勞動仲裁還需收集證據,準備材料,建議勞動者先去勞動監察投訴,有了投訴記錄就不怕過一個月的異議期了。當然,與領導關于拒絕接受調崗降薪的談話錄音也是一種可行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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