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是一種無形的知識産權,特别是知名商标更是企業珍視的無形資産。今天上午, “蒙娜麗莎”瓷磚商标侵權案在南甯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 “蒙娜麗莎”瓷磚經銷商因涉嫌商标侵權,被廠家告上法庭,廠家索賠100萬元。
原告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稱,2015年10月起,被告南甯市某區域瓷磚店,未取得集團公司或南甯總經銷商的授權,仍在門店招牌上使用“蒙娜麗莎瓷磚”字樣。且2017年3月,南甯市武鳴區工商局責令被告拆除門店招牌,但被告拒絕拆除,且被告店鋪内也使用帶有“蒙娜麗莎”字樣的标識,侵權時間長達3年,誤導公衆,使消費者誤認為這個店鋪是原告的經銷商,給原告“蒙娜麗莎”品牌的商業信譽和商品市場帶來了嚴重的損害。
原告 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訴求)具體包括立即停止在其店鋪、店鋪招牌、價格标簽等使用侵權标識,判令被告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萬元。
庭審中,被告表示,其與原告在南甯的總經銷于2014年6月4日簽訂授權合同,雖然該合同于2015年9月30日到期終止,但之前原有店面的裝修一直未拆除,是因為要清理店鋪的庫存,更重要的是40餘萬元的裝修補貼未能得到兌現。
被告 南甯市某區域蒙娜麗莎瓷磚店經營者 黃先生
等于說(如果)我們自願拆除(門牌),我們補償金從何而來,讓我們虧損那麼大。
針對被告提出的40萬裝修補貼,原告表示,合同約定年銷售額達到60萬才會享有相應的補貼,但被告在合同期内并沒有完成銷售任務,且由于被告單方面越過南甯總經銷,提出直接跟廠家簽訂經銷代理合同,導緻合同解除。而合同結束之後,被告還擅自使用“蒙娜麗莎”字号,并在店鋪、店鋪招牌、名片等使用“蒙娜麗莎”字樣。
原告 蒙娜麗莎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
當時他們自己開店的時候就說自己很厲害,可以在武鳴區鋪開,但實際上他們自己經營不善,沒有達到那個數額(銷售額),就沒有賠償補貼。
法庭組織原、被告雙方進行調解,但由于雙方分歧較大,當庭調解失敗。
審判長
庭後可以由主辦法官組織雙方當事人繼續進行庭後調解,如果調解不成功的話,本案由合議庭評議後,再擇期進行宣判。
記者:郭超玲 劉鴻遠 孫曉梅 盤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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