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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該如何做好應收賬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濟

圖文 更新时间:2025-02-01 22:43:22

前 言

應收賬款是指權利人因提供一定的貨物、服務或設施而獲得的要求義務人付款的權利以及依法享有的其他付款請求權。企業在經營過程中可能産生很多應收賬款,甚至發生欠款糾紛,企業可能因此遭受損失。故做好應收賬款的法律風險防控和救濟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本文從法律角度介紹應收賬款催收和救濟的管理,以防範于未然,即使産生應收賬款催收風險,也盡可能将應收賬款催收風險降到最低。

一、應收賬款産生的原因

1、激烈的市場競争。

競争性是市場經濟的根本屬性“賒銷”作為一種重要的促銷和營銷手段,從而不斷産生和擴大了企業的應收賬款規模和數額,使得應收賬款大量和普遍存在。

2、難以掌握對方信譽及履約能力。

國家信用體系不完善,難以全面了解交易對手的信譽及履約能力,特别是合同履行中,對方履約能力的變化難以掌握,是否是皮包公司,是否抽逃出資、是否資不抵債。

3、合同條款内容及履約争議。

交易模式的設置,最終是通過合同條款和内容進行體現,特别是涉及第三人時,交易模式複雜度增加,合同條款和内容約定的不明确,不按照合同約定的内容和方式履約,容易産生争議,增大訴訟法律風險。

4、應收賬款催收不當。

是否催收,何時催收,催收方式是一種商業選擇問題,也是一種法律問題。催收方式不當,導緻的訴訟時效抗辯風險、執行難風險。

二、基于合同管理的應收賬款風險防控

(一)簽訂合同前資格和履約能力審查。

1、交易主體資格審查(是否有簽約資格)。

看是否具有相應的資質、營業執照或基本企業信息等,防止交易對象虛假,或者張冠李戴。

2、交易主體履約能力審查(是否有履行能力)。

調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股權架構及股權變更記錄、股東出資情況、實際控制人、經營範圍、對外投資情況、涉訴情況、是否被列為失信被執行人等,考察交易對象的債務償還能力等。重大合作前,可與合作方溝通進行深度調查。

(二)合同簽訂時的條款和内容的規範性。

根據交易模式拟定合同,合同标的、價款、質量和數量、付款條件和付款方式等主要條款應齊備、内容規範。

企業該如何做好應收賬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濟(企業該如何做好應收賬款的催收及法律救濟)1

(三)合同履行過程中進行跟蹤管理。

合同不能“束之高閣”,應按照合同約定履行權利義務。特别是交付和質量驗收環節(送貨單、驗收單、質量異議),防止結算争議的法律風險;及時和定期與客戶進行應收賬款對賬和結算,形成書面的對賬單、結算單;合理行使不安抗辯權,提前控制壞賬風險;合同履行中的證據保存,交易留痕。

(四)應收賬款形成後的催收管理。

1、做好定期對賬和債權确認,建立應收賬款台賬管理制度,完善未到期應收賬款的日常管理,定期清理。

2、做好應收賬款管理的分析與診斷,及時跟蹤,尋求法律救濟。

三、應收賬款催收中的注意事項

(一)訴訟時效的中斷問題。

訴訟時效是權利人在法定期間内不行使權利,該期間屆滿後,産生“義務人可以拒絕履行其給付義務”效果的法律制度。設置該制度的原因,在于防止權利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權利,有利于促使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維護交易秩序和安全。《民法典》規定一般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

*催收方式:催款函采用書面形式,使用用EMS郵寄,備注文件内容,并保存寄遞信息。

*收寄信息:寄件人為公司名稱或法定代表人姓名;收件地址為合同約定的收件地址或工商登記地址,可寫法定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及聯系電話。

*催收函内容:内容寫明應收賬款的基本事實,簡明、直接,内容無誤。

(二)企業詢證函的效力問題。

函證是注冊會計師财務報表審計工作的核心審計程序,是會計師事務所向被審計單位的開戶銀行和往來客戶發函核實求證其銀行存款、借款、應收賬款及其他資金往來等真實情況。

通常情況下,企業收到要求确認債權債務的詢證函,财務人員将對雙方企業之間的往來賬目進行确認,如果數額一緻,則予以蓋章确認,如果數額不一緻,即進行說明并蓋章。鑒于詢證函往往采用審計業務中通用的格式,會有類似“本函僅為複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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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踐中企業詢證函可作為證據使用,其主要證明目的一般為兩項:一是債權債務的性質、日期、金額、餘額,二是主張訴訟時效的中斷或者超過訴訟時效後重新确認債權債務。

債權人在發送詢證函時,應盡量避免“僅為複核賬目之用,并非催款結算”、“僅作審計報表之用,其他方面用途無效”等排除主張權利的類似表述;注明“應收賬款”或“應付款”等可以推定具有催收意思表示的字樣并明确相應金額;盤點和追蹤應收賬款的訴訟時效,及時發函催收并進行有效送達;妥善保存各種單據,避免喪失勝訴權。

(三)擔保期間及權利主張問題。

《民法典》第686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證處理。”該款改變了擔保法第19條關于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确的推定為連帶責任的規定。保證期間約定不明和沒有約定時都應适用六個月的法定保證期間。《民法典》第693條規定,對于一般保證,由于保證人依法享有先訴抗辯權,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否則保證期間屆滿後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對于連帶責任保證,債權人應當在保證期間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否則保證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民法典》第419條規定,抵押權人應當在主債權訴訟時效期間行使抵押權;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抵押權人在主張債權的過程中,一定要及時向擔保人進行權利主張,防止喪失擔保權。

四、應收賬款催收的法律救濟

很多企業在客戶無法償還債務時,才會想起委托律師采取法律救濟手段進行應收帳款催收,其實這是一種錯誤的觀念。

其實,企業應收帳款從信用管理、合同履行管理、風險控制管理等方面進行全方面管理,應将法律救濟納入整個企業應收帳款管理的全流程之中,從而有效地規避法律風險,保障企業應收帳款債權的實現。

以下方法可以盡可能妥善解決企業應收賬款債權的回收和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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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不應當忽視的是,在債務人(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在特定情形下,要求股東對公司不能清償的債務部分承擔清償責任。

以下情形,法律規定股東應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責任(列舉部分):

序号

情形

責任

法律依據

1

股東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

在股東未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13條

2

股東抽逃出資

在抽逃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協助抽逃的其他股東、高管或實際控制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14條

3

股東出讓未足額履行出資義務的股權

股東未全面履行出資義務即轉讓股權,受讓人對此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公司股東在未出資本息範圍内對公司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受讓人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解釋三》第18條

4

股東出資義務加速到期

(1)公司作為被執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窮盡執行措施無财産可供執行,已具備破産原因,但不申請破産的;(2)在公司債務産生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或以其他方式延長股東出資期限的。

《破産法》、《九民紀要》第6條

5

股東未在法定期限内進行清算,造成财産貶損

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導緻公司财産貶值、流失、毀損或者滅失,股東在造成損失的範圍内對公司債務承擔賠償責任。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1款

6

股東怠于履行義務,導緻無法清算

股東因怠于履行義務,導緻公司主要财産、賬冊、重要文件等滅失,無法進行清算,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公司法解釋二》第18條第2款、《九民紀要》第14條

7

公司結算後惡意處置公司财産或提供虛假清算報告騙取公司注銷

公司解散後,惡意處置公司财産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或者未經依法清算,以虛假的清算報告騙取公司登記機關辦理法人注銷登記,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相應賠償責任。

《公司法解釋二》第19條

8

股東過度支配控制,濫用公司人格

公司股東濫用公司法人獨立地位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利益的,應當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公司法》第20、63條、《九民紀要》第10條、11條

本文從法律角度介紹應收賬款催收和救濟的管理,企業從合同簽訂前的信用管理、合同内容、合同履行管理中就應進行法律風險防控,注意證據留痕,及時進行催收,尋求法律救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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