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盧志堅 通訊員王金豔)“返回江蘇後,我仍堅持在一線送貨,遵守疫情防控的各項規定,不給社會添亂。”日前,江蘇省蘇州市相城區檢察院檢察官李玲玲對一起輕傷害案件的當事人小陳進行電話回訪。
2020年3月的一天,小陳與小吳分别駕駛小貨車和電動車在相城區一路口相遇,因行車糾紛發生口角,随後扭打在一起,直至被随行人員勸開。民警到達現場後,兩人均表示身體無礙,雙方自願達成現場調解協議。當日上午,小吳發現自己的右手紅腫,經檢查發現右手第五掌骨骨折,遂立即報警。經鑒定,小吳右手的損傷構成輕傷二級。2021年3月,公安機關以小陳涉嫌故意傷害罪将案件移送相城區檢察院審查起訴。
李玲玲仔細審查案卷後發現,對于自己的手傷,小吳有前後兩種說法:第一種是稱被對方用拳頭打傷的,第二種是稱對方用拳頭打自己時自己用拳頭去擋形成的。李玲玲遂對小吳的手傷問題開展補充偵查,委托蘇州市檢察院司法鑒定中心對小吳的傷勢進行技術性審查,鑒定結論為,小吳右掌第五掌骨完全性骨折,且骨折形态新鮮,可考慮在本案互毆過程中形成,且為間接縱向暴力作用所緻,可考慮為拳擊類損傷。
結合法醫的鑒定結論,李玲玲認為可以排除小吳的第一種說法,因為那樣形成的是橫向作用力;而對于第二種說法,她認為可能性也極小,因為作為一個非拳擊手,對方用拳頭打來,自己正好用拳頭對沖,這樣的情形幾乎不可能。
李玲玲帶着疑問再一次詢問小吳,小吳表示之前都是猜測的,自己也不知道手具體是怎麼受傷的。由此,檢察機關認為目前的證據無法認定小陳構成故意傷害罪。
鑒于雙方矛盾沒有得到實質性化解,李玲玲對情緒激動的小吳多次進行釋法說理。2021年7月,相城區檢察院組織雙方進行調解,并邀請人民調解員參與。在各方努力下,雙方最終達成調解協議,小吳也認可了檢察機關拟對小陳作出不起訴處理的決定。同年9月,該院依法對小陳作出存疑不起訴決定。
,更多精彩资讯请关注tft每日頭條,我们将持续为您更新最新资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