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市植物油抽檢?“雙11”已然來臨,消費者們在買買買的同時,常常會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權益遭損害的購物經曆,我來為大家講解一下關于超市植物油抽檢?跟着小編一起來看一看吧!
“雙11”已然來臨,消費者們在買買買的同時,常常會遇到一些不愉快,甚至是合法權益遭損害的購物經曆。
近期,濟南的汪女士就因購買到過期花生油索賠未果打起了官司。槐蔭法院立案庭郭元龍法官審理該案後,認為消費者應獲得10倍賠償!
2022年1月20日,汪女士在某超市購買某品牌花生油5桶,汪女士共支付450元購買上述商品,回家後發現5桶花生油的食品包裝标簽上生産日期為2020年6月1日,保質期為18個月,均已過期一個多月。汪女士便以該花生油超過保質期為由,向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進行舉報。監管局立案調查後,認為某超市确實存在經營銷售過期食品(花生油)的行為,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對某超市進行了罰款。汪女士認為某超市的行為損害了自身合法權益,要求其進行賠償,因協商未果,故将某超市訴至槐蔭法院,請求判令某超市支付5桶花生油售價十倍的賠償金4500元。
某超市辯稱,首先市場監管局已經對其進行了處罰,故沒必要再進行賠償;其次正常情況下不會一次性買這麼多桶花生油,汪女士是為了索賠,明知該花生油過期才進行購買的。
槐蔭法院經審理認為:
根據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因違法受到行政處罰,其違法行為對他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七條的規定,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不影響承擔民事責任。本案中,某超市因其銷售過期花生油的違法事實,依法受到行政處罰,但不能因此免除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關于某超市辯稱的汪女士明知是過期食品而購買問題,首先,不能因為汪女士購買數量較多就認定其為惡意購買;其次,退一步講,即使汪女士明知該花生油過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三條也明确了因食品質量問題發生糾紛,購買者向銷售者主張權利,銷售者抗辯購買者明知食品存在質量問題而仍然購買的,法院不予支持。因此,某超市的抗辯理由不能成立。
關于汪女士主張的賠償标準是否合法問題,根據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條第十項規定,超過保質期的食品屬于禁止生産經營的食品。該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規定,經營明知是不符合安全标準的食品,消費者可以向經營者要求支付價款十倍的賠償金。因此,汪女士主張的賠償标準有明确法律依據,其合法利益應受法律保護。
最終,槐蔭法院依法判決支持了汪女士的訴訟請求,判決作出後,雙方均服判息訴,現該判決已生效。
轉自:新黃河客戶端
來源: 掌上濟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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