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定: 除國務院财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産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築物,為20年;
(二)飛機、火車、輪船、機器、機械和其他生産設備,為10年;
(三)與生産經營活動有關的器具、工具、家具等,為5年;
(四)飛機、火車、輪船以外的運輸工具,為4年;
(五)電子設備,為3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是屬于國家法律一級的規範,其規定隻要該法律部廢止,就一直按照這個執行,現在還沒有廢止,所以2011年繼續按這個執行。
新的會計準則下新機器設備要不要計提折舊?
不計提折舊的情況有:
1、以提足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産;
2、單獨計價入賬的土地。
除以上兩種情況,企業應當對所有固定資産計提折舊。
當月增加的固定資産,當月不提折舊,下月開始提折舊;
單月減少的固定資産,當月計提折舊,下月不提折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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