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和大家說說,什麼是“陰陽合同”?
所謂“陰陽合同”,也稱黑白合同,這并不是法律術語,它是指合同當事人就同一事項訂立兩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對内,一份對外,其中對外的一份并不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國家稅收等為目的;對内的一份則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可以是書面或口頭。“陰陽合同”是一種違規行為,在給當事人帶來“利益”的同時,也預示着風險。陽合同,顧名思義,是可以拿到明面上來,可以對外展示的,一般是合法合規的;陰合同一般為了規避國家稅收政策,可能違法違規。
民商活動中,任何領域都有可能出現“陰陽合同”,典型常見在影視行業天價片酬約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房屋買賣合同、勞動合同的訂立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還是遵循締約自由和意思自治原則,司法并沒有直接否定“陰”合同的效力,因為變更合同是當事人的權利,達成一緻意見,變更後的合同内容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視為雙方已就合同的變更達成一緻,法律也是支持的,法律不支持的是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國家政策以及公序良俗而簽訂的“陰合同”,如明星為了規避國家稅收政策就天價片酬而簽訂的“陰合同”。
實踐中,合同雙方為了各自的利益,一方會主動要求與訂立陰陽合同,而另一方為避稅,往往也樂于以配合,之後一旦發生糾紛, 很有可能面臨舉證困難,最終因小失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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