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2月,林某因身體不适
前往本市某醫療機構就診時
發現無法使用醫保卡,
經查詢得知
與自己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
上海某服務外包公司(簡稱“A公司”)
于2020年12月31日辦理了退工手續
緻使社保停繳
而自己對此完全不知情!
從2014年12月開始
林某入職于上海某電子商務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B公司”)
一直擔任配送司機
得知已被退工
林某多番求助後找到了
上海市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
勞動關系繁雜
援助律師抽絲剝繭厘清法律關系
2021年3月2日,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依法受理了林某的法律援助申請,并指派嚴律師作為本案的承辦人。
嚴律師初步梳理了本案基本事實情況:林某先後與三個有關聯關系的用工單位存在标準勞動關系。2014年12月1日,林某入職B公司處,與該公司的勞動關系存續至2016年3月31日。2016年4月1日至2018年1月31日,他的勞動關系被轉至某人力資源股份公司。2018年2月起,他的勞動關系再次發生變化,被轉至A公司。他的書面勞動合同系與A公司簽訂,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為2018年2月1日至2021年1月31日。
嚴律師梳理本案相關證據材料後,将本案的争議焦點歸納為以下三個方面:
第一,适格被告主體是B公司還是A公司
第二,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第三,林某在三個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的工作年限能否合并計算
綜合本案證據材料,A公司應是适格被告,為便于查清案件事實,将B公司依法追加為本案第三人到庭應訴。
律師分析,A公司存在以下兩個不當行為:
第一,在勞動合同期限未到期的情況下,未與勞動者進行溝通,擅自辦理退工手續;
第二,不及時繳納社保,緻使勞動者無法使用醫保卡。
針對這兩個情形,嚴律師認為A公司存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對于工作年限的計算方面,如果僅按照其簽訂的書面勞動合同約定的期限,自2018年2月開始計算,無法完全保護受援人的權利,嚴律師告知林某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一)、(四)》的相關規定,他的情況屬于該司法解釋規定的可以合并計算工作年限的情形,并告知了相應訴訟風險,林某表示理解。
嚴律師承辦該案件時,充分聽取林某的想法,并向他詳細講解了相關法律規定、司法解釋,釋明訴訟風險,林某在充分了解到本案訴訟風險後,表示願意在普陀仲裁委主持下同A公司進行調解。
仲裁未獲支持
一審峰回路轉
本案先經過勞動仲裁,普陀仲裁委裁決認定A公司存在的不當行為屬于違法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于林某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這一仲裁請求不予支持,僅支持林某2018年2月入職A公司後至2020年12月31日期間的工作年限,并據此計算賠償金。林某對普陀仲裁委關于他工作年限的裁決意見不服,于2021年7月再次向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院一審階段的法律援助。
普陀區人民法院一審階段,經過兩次法庭審理,嚴律師向法院充分闡述了被告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以及應當對林某的工作年限合并計算的依據和證據材料。
2021年12月10日,法院判決書支持了受援人提出的全部訴訟請求,判決被告A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林某對判決結果十分滿意,于2021年12月28日,向普陀區法律援助中心贈送了“困難之時伸援手 法律援助解民憂”錦旗一面,對嚴律師的熱情服務和一絲不苟的辦案作風表示感謝。
轉自 | 普陀區司法局
來源:上海法治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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