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特點和社會、經濟、技術條件,對排入環境的廢水中的水污染物和産生的有害因子所作的控制标準,或者說是水污染物或有害因子的允許排放量(濃度)或限值。它是判定排污活動是否違法的依據。污水排放标準可以分為:國家排放标準、地方排放标準和行業标準。
1、國家排放标準
國家排放标準是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并在全國範圍内或特定區域内适用的标
準,如《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标準》
(GB8978--1996)适用于全國範圍。
2、地方排放标準
地方排放标準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頒布的,在特定行政區适用。如《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标準》(DB31/199-1997),适用于上海市範圍。
3、行業标準
目前我國允許造紙工業、船舶工業、海洋石油開發工業、紡織染整工業、肉類加工工業、鋼鐵工業、合成氨工業、航天推進劑、兵器工業、磷肥工業、燒堿、聚氯乙烯工業等12個工業門類,不執行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标準,可執行相應的行業标準。
4、國家标準與地方标準的關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第10條規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中沒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對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已做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于國家污染物排放标準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準”,兩種标準并存的情況下,執行地方标準。
5、污水綜合排放标準與水污染物排放的行業标準的關系
污水排放标準按适用範圍不同,可以分為污水綜合排放标準和水污染物行業排放标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污水綜合排放标準》(GB8978--1996)、《上海市污水綜合排放标準》(DB31/199-1997)是綜合排放标準。《造紙工業水污染物排放标準》(GB3544--1992)是國家行業排放标準。國家污水綜合排放标準與國家行業排放标準不交叉執行。
此外,為了保證合流管道、泵站、預處理設施的安全、正常運行,發揮設施的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環境效益,有關部門制定了納管标準,即排水戶向城市下水道或合流管道排放污水的水質控制标準。
基本控制項目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注:括号外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标,括号内為水溫≤12℃時的控制指标。/前後數值分别表示現标準值、原執行标準。
一類重金屬污染物最高允許排放濃度(日均值)
注:/前後數值分别表示現标準值、原執行标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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