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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過約定試用期未給予轉正通知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26 00:23:54

超過約定試用期未給予轉正通知(試用期出勤未達到約定标準)1

【裁判要旨】

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庭審中,單位舉證證明員工試用期間未在規定的期限内完成約定的業績考核标準以及未達到規定的出勤标準,并按照雙方确認的《錄用條件确認書》中約定的内容以試用期内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不違反《勞動合同法》之相關規定,故對于員工違法解除賠償訴求,法院不予支持。

【案情簡介】

2017年4月26日,唐某入職天津某房地産公司處,崗位為金管家。雙方簽訂期限自2017年4月26日起至2020年4月25日止的勞動合同書。

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為6個月,唐某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唐某月基本工資為3150元,月度績效考核詳見《績效考核管理規定》,每月工資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标準。

勞動合同簽訂時,唐某在天津某房地産公司制作的《錄用條件确認書》上簽字,該确認書内容為:“在入職伊始,新人應閱讀《錄用條件确認書》。其中的相關内容和标準作為新人進入公司後考核其是否勝任該崗位的相關标準,遇到未達标者,公司可做解聘處理。……二、試用期考核标準(一)業績考核(入職50天内必須完成):天津城市毛收入10950元。……若試用期内未達成以上(一)業績考核或……标準,視為不符合公司錄用條件,解除勞動關系,并無任何補償金。……三、其他事項:3、本人知悉《考勤與請休假管理規定》、《員工關系管理規定》及相關規章制度,明确:……試用期内豁免權外遲到累計3次或曠工1次及以上或事假累計超過3天或病假累計超過7天,公司可解除勞動關系”。

唐某入職50天無業績,未完成規定的業績标準,且唐某試用期内曠工1次、事假累計4天、病假累計7天。天津某房地産公司依據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

唐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裁判要旨】

天津市南開區勞動人事争議仲裁委員會駁回員工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的仲裁請求;

天津市南開區人民法院(2018)津0104民初1602号民事判決駁回員工主張違法解除賠償金的訴訟請求。

超過約定試用期未給予轉正通知(試用期出勤未達到約定标準)2

【管理提示】

1、提示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入職時,試用期内一定明确具體的錄用條件,并安排員工簽字确認,否則無法在試用期内明确客觀的考核該員工是否符合錄用條件。

2、提示用人單位試用期内不易明确員工不得請休病假等事項,但用人單位從合理的角度,可以約定該員工合理出勤率(90%),并明确出勤率是該崗位持續工作期待的必要标準。如員工确實因各種原因未能達到該出勤标準,建議及時在試用期滿之前作出單方解除。

【勞動者提示】

1、提示勞動者試用期内單方面解除勞動關系也要有嚴格法律程序,如勞動者并沒有簽署具體的試用期内錄用條件,而用人單位僅以主觀評定而不予轉正,那麼勞動者有權要求違法解除的勞動合同的賠償金。

2、鑒于試用期為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屬于雙選的過程,且處于“磨合期”,不同地區對于試用期内被違法解除情況下,勞動者是否可以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有不同裁判情形,比如北京地區可能會認為試用期内雙方信賴基礎薄弱,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傾向的不支持員工繼續履行訴訟請求,建議勞動者在選擇訴求時謹慎。

聲明:文章内容僅供參考,不作為針對具體案件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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