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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增資嗎

生活 更新时间:2025-02-25 21:13:39

在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稱“公司”)成立後,公司的資本實際上需要随公司經營活動的發展而變化。當公司因擴大經營規模、業務發展的需求而對資本的需求量增大時,除了以借款方式融資外,公司還可以增加注冊資本的方式獲取資金。

有限責任公司可以增資嗎(法律實務有限責任公司增資相關法律問題)1

本文僅對公司正常存續經營情形下的增資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簡單梳理,以便讀者參考。

一、 增資主體

以增資主體是否為公司原股東作為區分,可以區分為公司原股東增資和新股東增資。

(一) 公司原股東增資

《公司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股東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分取紅利;公司新增資本時,股東有權優先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繳出資。但是,全體股東約定不按照出資比例分取紅利或者不按照出資比例優先認繳出資的除外。”

根據上述規定,如果原股東之間沒有另行約定、或在公司章程中沒有對新增注冊資本時的股東的認繳做出特殊約定,股東有權要求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以實繳出資比例認繳出資。

(二) 新股東增資

在公司發展不能滿足股東預期或面臨發展瓶頸時,往往需要引入外部資源(資金或其他商業資源等)來幫助公司快速成長。從有利于公司發展角度看,由新股東向公司增資(而非收購原股東股權)對公司更為有利。

有限責任公司具有資合和人合的雙重屬性,引入新的股東,勢必對原股東的權益産生實質上的影響。依據《公司法》第三十四條的規定,原股東在增資時享有優先認繳出資的權利,但對于新股東對公司增資事項,《公司法》并無直接規定。增資可按照公司股東會依據合法有效的公司章程條款做出的有效決議和增資協議的約定進行。

風險投資人(或機構投資人)對目标公司的投資屬于典型的新股東增資。一般情況下,風險投資人(或機構投資人)在向公司增資時,為降低股權被稀釋的風險,其往往會要求在投資後的公司章程中約定其在公司下一輪融資過程中享有優先于其他股東認購增資的權利。

無論是原股東向公司增資還是新股東的增資,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對增資事項做出不同于《公司法》的規定。為減少增資引發的争議,建議在公司章程中對增資事項做出更明确的規定,例如:

(1)在章程中規定在原股東增資時,按原股東的認繳出資比例(而非實繳出資比例)認繳新增出資;

(2)在章程中規定某些股東(或某些股東指定的主體)享有優先于其他股東認繳出資的權利;

(3)在章程中限制某些股東(股權激勵對象)認繳增資的權利;

(4)在章程中規定部分股東在公司增資時不同意認繳出資的,其放棄認繳的部分由其他股東按持股比例認繳。

二、 增資的方式

我國現行《公司法》第二十八條規定:“股東應當按期足額繳納公司章程中規定的各自所認繳的出資額。股東以貨币出資的,應當将貨币出資足額存入有限責任公司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以非貨币财産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财産權的轉移手續。”在增資時,股東仍然需按照上述規定出資。

與公司設立時的出資不同,增資過程中存在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的情形。當發生轉增注冊資本時,對于原股東來說最關心的就是轉增注冊資本引發的稅務成本問題。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的通知》(國稅發(2010)54号)的規定,對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和除股票溢價發行外的其他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和股本的,要按照“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項目,依據現行政策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所以,當自然人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時,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對于企業股東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我國對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采取了不同的稅收政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2018修正,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第二條規定:”企業分為居民企業和非居民企業。本法所稱居民企業,是指依法在中國境内成立,或者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但實際管理機構在中國境内的企業。本法所稱非居民企業,是指依照外國(地區)法律成立且實際管理機構不在中國境内,但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的,或者在中國境内未設立機構、場所,但有來源于中國境内所得的企業。”《企業所得稅法》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的下列收入為免稅收入:(一)…;(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三)在中國境内設立機構、場所的非居民企業從居民企業取得與該機構、場所有實際聯系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四)…。”《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稱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居民企業直接投資于其他居民企業取得的投資收益。因此,符合上述法律法規條件的企業股東,在以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資本公積轉增注冊資本時,無需繳納所得稅。

三、 增資的程序和所需文件

公司增資應當履行法定的程序。為确保增資合法有效,建議公司增資時至少完成以下工作:

(1)公司股東會依據屆時有效的章程做出合法有效的決議(經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決權股東通過);

(2)簽署适當的《增資協議》;

(3)更新股東名冊并向股東簽發新的出資證明書。

四、 公司股權被凍結後是否可以增資

關于公司股權被凍結後是否可以增資,在法律層面并沒有直接規定。但在司法實踐中,雖然股權被凍結後的增資不被禁止,但能否實際完成增資存在不确定性。

當公司股東的債權人在訴訟程序中凍結公司股東持有的公司股權時,該股權的價值決定着債權人的權利最終能否得到實現。如果僅從被凍結的股權所對應的淨資産值上看,債權人的利益并不必然受到公司增資影響,甚至增資(作為公司利好消息)會導緻被凍結股權的增值。因為在公司發生增資時,雖然股東(債務人)的持股比例可能因增資行為有所下降,但公司淨資産是增加的,所以股東(債務人)持有的股權對應淨資産值不會受到影響。但是,在某些情形下,當股東(債務人)作為持有較大比例股權的股東時,因其他股東(或第三人)增資行為導緻股東(債務人)股權被稀釋而喪失部分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權利(如喪失控股權力、不再占有董事會多數席位等情形)時,被凍結股權的價值勢必會大幅減損。

基于上述考慮,《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股權若幹問題的規定》(法釋〔2021〕20号)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凍結被執行人股權的,可以向股權所在公司送達協助執行通知書,要求其在實施增資、減資、合并、分立等對被凍結股權所占比例、股權價值産生重大影響的行為前向人民法院書面報告有關情況。”該第八條同時規定,“股權所在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故意通過增資、減資、合并、分立、轉讓重大資産、對外提供擔保等行為導緻被凍結股權價值嚴重貶損,影響申請執行人債權實現的,申請執行人可以依法提起訴訟。”

根據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于未被凍結股權的股東能否增加出資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答複意見》(工商法字〔2011〕188号),“凍結某股東在公司的股權,并不構成對公司和其他股東增資擴股等權利的限制。公司登記法律法規、民事執行相關法律法規對部分凍結股權的公司,其他股東增加出資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沒有禁止性規定。因此,在法無禁止規定的前提下,公司登記機關應當依申請受理并核準未被凍結股權的股東增加出資額、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變更登記。”僅從行政管理規定的角度看,公司股權被凍結并不會影響到增資後的股權變更登記。但在實踐中,法院凍結股權的方式和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凍結手續的方式并不統一,有些法院凍結對象是股東一定金額的出資,部分法院在裁定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中記載的凍結内容是股東的持股比例。在法院裁定凍結股東的持股比例後,如果公司進行增資,可能會導緻形式上的凍結股權比例與增資後登記股權比例不一緻的情形,在該種情形下,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能不會接受增資變更登記,實務操作過程中也應當充分考慮這一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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