愉快的小長假開始啦
你是在家追劇還是和好友一起出遊?
或者面臨加班的苦惱?
下面一起跟着小普來看看
那些跟假期有關的法律知識吧
Part.1
“國慶節”工作有沒有加班費?
■ 10月1日、2日、3日(國慶節)這3天是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加班工作,就應當支付不低于300%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300%×加班天數)。
■ 10月4日、5日、6日、7日這4天是用休息日調休過來的,用人單位可選擇給予補休,或支付不低于200%工資(月工資基數÷21.75天×200%×加班天數)。
《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用人單位由于生産經營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不給加班費怎麼辦?
“國慶節”依照企業要求加班,如果用人單位拒絕給付加班費,勞動者該如何處理呢?我國法律對此予以明确規制,切實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
《勞動法》第七十九條規定,勞動争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争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當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所以,若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國慶假期期間加班的,卻未給予相應的加班費或補休的話,勞動者可向本單位申請調解協商,也可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其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還可直接向勞動争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勞動仲裁結果不服的,可向法院起訴。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規定,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但勞動者有證據證明用人單位掌握加班事實存在的證據,用人單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不利後果。勞動者主張加班費的,應當就加班事實的存在承擔舉證責任,如提供加班審批表、考勤記錄、工資條、證人證言等。但這并不意味着企業完全免去了舉證責任,對于證明加班事實的證據由企業掌握保存的,企業應當提供,否則,将承擔不利後果。
還需要注意的是
請求支付加班費有時效限制!
根據《勞動争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應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自身權利被侵害之日起1年内行使權利;但若在勞動關系存續期間發生拖欠勞動報酬争議,則适用特殊仲裁時效,可于在職期間或勞動關系終止後一年内提出。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訴又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應依法給予相應的加班待遇,否則,勞動者可依法維權。為避免不必要的糾紛或強化權利保障,用人單位應完善内部工資考勤制度,依法管理;勞動者應當保留加班證據,佐證主張。
Part.2
長假正是出遊的好時機
這些出遊法律知識錦囊
你都get了嗎?
選擇正規旅行社參團出行
旅遊者在訂立旅遊合同的同時,一定要确認旅行社資質、經營範圍和證照,且合同要明确線路、行程、景點、交通和食宿安排、購物次數及停留時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基本内容。對合同中不清楚的條款,應及時咨詢,詳細了解内容後再簽字。
受誘騙購物後,可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這種情況的前提是“受誘騙購物”,正常的購物活動不包括在内,出門旅遊看到花花綠綠的商品,容易沖動消費,付款前請謹慎。
自助遊應防範法律風險
如果之前車輛保險承保範圍是省内,應當在出前及時擴大承保範圍,以免在省外獲得不到保險賠償。
對于未成年人參加自助遊的,應由其監護人帶領或委托其他成年人帶領方可參加。如果組織者允許未成年人單獨參加自助遊的,組織者應對其承擔監護責任。
依法維護合法權益
若在旅途中發生糾紛,應冷靜對待,積極與導遊、領隊或組團社協調溝通,共同協商積極補救措施。若協商不成,可向旅遊合同簽訂地、被投訴人所在地的旅遊質監部門投訴,或撥打全國統一旅遊服務熱線号碼“12301”進行咨詢、投訴,并提供合同、行程單、車船票據、景點門票、購物發票等書面證據材料,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遇到交通事故時,不要慌亂,應保護好事故現場,取證拍照,記得記錄對方車牌号、駕照、保險公司等信息,并及時報警。留意是否有目擊者,并确認可以随時找到他,因為目擊證人警方調查取證的關鍵人物。
旅遊出行相關的法律知識
問
旅遊者簽訂旅遊合同後去不了可以讓朋友去嗎?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64條規定,旅遊行程開始前,旅遊者可以将包價旅遊合同中自身的權利義務轉讓給第三人,旅行社沒有正當理由的不得拒絕,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和第三人承擔。
問
對于頻繁出現旅行團強制消費、加價行為,法律是否有明确禁止性規定?
答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條,旅遊者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産品和服務,有權拒絕旅遊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第三十五條,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并通過安排購物或者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旅行社組織、接待旅遊者,不得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但是,經雙方協商一緻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的除外。發生違反前兩款規定情形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三十日内,要求旅行社為其辦理退貨并先行墊付退貨貨款,或者退還另行付費旅遊項目的費用。
問
遊客自己未盡安全義務而受傷的,可否要求景區管理者賠償?
答
根據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70條第2款之規定,由于旅遊者自身原因導緻報價旅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财産損失的,旅行社不承擔責任。在旅遊者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旅行社未盡到安全提示、救助義務的,應當對旅遊者的人身損害、财産損失承擔相應責任。
問
旅遊者與旅行社發生糾紛的解決途徑有哪些?
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第九十二條規定,旅遊者與旅遊經營者發生糾紛,可以通過下列途徑解決:
(一)雙方協商;
(二)向消費者協會、旅遊投訴受理機構或者有關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三)根據與旅遊經營者達成的仲裁協議提請仲裁機構仲裁;
(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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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整理自雙流勞動監察、鄂倫春檢察、麗水司法、株洲中院
編輯:桂法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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