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保險待遇哪些是單位發的?有時候一起工傷事故,可能同時構成多種事故屬性,工傷職工也同時具備多重身份,符合多種待遇的領取條件,這就出現了法律“競合”,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工傷保險待遇哪些是單位發的?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有時候一起工傷事故,可能同時構成多種事故屬性,工傷職工也同時具備多重身份,符合多種待遇的領取條件,這就出現了法律“競合”。
在這種情況下,哪些待遇不可兼得呢?
■ 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不能同時領取
工傷保險
與失業保險同樣存在競合的問題。
對 此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九條規定
個人死亡同時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和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條件的,其遺屬隻能選擇領取其中的一項。
也就是說,三者出現競合,同樣不可兼得。
■ 工傷保險傷殘津貼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不能同時享受
《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
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三)項規定
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并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傷殘津貼是對傷殘等級為一至四級的工傷職工和五、六級傷殘中用人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工傷職工因工傷而減少的勞動收入的替代補償。
職工因工緻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系,退出工作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從工傷保險基金按傷殘等級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标準為:一級傷殘為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為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為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為21個月的本人工資;
(二)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标準為:一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養老保險是對勞動者年老時給予的生活保障。
工傷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有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保障後,就不能同時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和工傷保險待遇。
假如工傷職工因為繳納年限短、個人賬戶積累少等原因導緻領取的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則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以保障其退休後能夠維持原來的生活水平,不會造成實質性的收入減少。
注意
如果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條件,不能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則還可以繼續享受工傷保險傷殘津貼。
■ 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與失業保險喪葬補助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等不能同時領取
《社會保險法》第十七條規定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規定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供養親屬撫恤金。
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标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标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範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标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傷導緻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有可能由于非工傷的疾病導緻死亡,兩者競合如何處理?
對 此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執行〈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二)》(人社部發〔2016〕29号)第一條規定
一級至四級工傷職工死亡,其近親屬同時符合領取工傷保險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待遇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撫恤金待遇條件的,由其近親屬選擇領取工傷保險或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其中一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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