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遺失稅務會處罰嗎? 一、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發票遺失稅務會處罰嗎?以下内容希望對你有幫助!
一、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
步驟:報案——挂失——處罰——開具證明單
備注:
1. 不需要登報聲明
自2019年7月24日起,《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公布取消一批稅務證明事項以及廢止和修改部分規章規範性文件的決定》(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8号)附件1《取消的稅務證明事項目錄》第一項,取消後的辦理方式為不再提交,取消登報要求。
【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第三十一條原規定,使用發票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妥善保管發票。發生發票丢失情形時,應當于發現丢失當日書面報告稅務機關,并登報聲明作廢。
——上述條款沒有要求發票丢失什麼時限内“登報聲明作廢”,所以實務中,稅務機關執行過程中也不好處理,也就是說,按照中央、國務院關“放管服”改革的精神,丢失發票還沒有來得及登報聲明作廢的,都可以不登報了(僅個人理解)。
——關注發票丢失不需要登報聲明,不需要關注發票開具時間,可能2018年開具的發票,2019年8月份丢失,也不需要登報聲明
2. 挂失辦理材料:
(1)《發票挂失/損毀報告表》。
(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
3.挂失後的處理
丢失聯次
丢失前是否認證
抵扣憑證
備查資料
丢失發票聯抵扣聯
已認證相符
發票聯複印件
未認證
發票聯認證
發票聯複印件
丢失發票聯
抵扣聯
抵扣聯複印件
發票聯和抵扣聯都丢失
已認證相符
《證明單》、記賬聯複印件
未認證
《證明單》、記賬聯複印件
《證明單》、記賬聯複印件
備注:個别省市在省市内開具的專票,不需要開具《證明單》(《丢失增值稅專用發票已報稅證明單》)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簡化增值稅發票領用和使用程序有關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19号)
4. 丢失記賬聯
文件未作出明确規定,建議可使用其他聯次的複印件記賬,注意由原件保存單位或者個人在複制件上注明“與原件核對無誤,原件存于我處”,并由提供人簽章。
二、丢失機動車銷售發票
步驟:報案——挂失——處罰
具體流程:
(1)丢失機動車銷售發票的消費者到機動車銷售單位取得銷售統一發票存根聯複印件(加蓋銷售單位發票專用章或财務專用章);
(2)到機動車銷售方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蓋章确認并登記備案;
(3)由機動車銷售單位重新開具與原銷售發票存根聯内容一緻的機動車銷售發票。消費者憑重新開具的機動車銷售發票辦理相關手續。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消費者丢失機動車銷售發票處理問題的批複》(國稅函〔2006〕227号)
三、增值稅普通發票
步驟:報案——挂失——處罰
備注:
1. 不需要登報聲明
2. 挂失辦理材料:
(1)《發票挂失/損毀報告表》。
(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
3. 記賬
銷售方丢失記賬聯—— 挂失——發票聯複印件記賬
購貨方丢失發票聯 —— 挂失——記賬聯複印件記賬(加蓋銷售方發票專用章)
4.政策參考
《财政部關于印發<會計基礎工作規範>的通知》(财會字〔1996〕19号)第五十五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要妥善保管會計憑證。……(五)從外單位取得的原始憑證如有遺失,應當取得原開出單位蓋有公章的證明,并注明原來憑證的号碼、金額和内容等,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才能代作原始憑證。如果确實無法取得證明的,如火車、輪船、飛機票等憑證,由當事人寫出詳細情況,由經辦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和單位領導人批準後,代作原始憑證。”
四、丢失非防僞稅控系統發票
步驟:報案——挂失——處罰
備注:
1. 不需要登報聲明
2. 挂失辦理材料:
(1)《發票挂失/損毀報告表》。
(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
五、丢失防僞稅控設備
步驟:報案——挂失——處罰
備注:
1. 不需要登報聲明
2. 挂失辦理材料:
(1)《丢失、被盜防僞稅控系統專用設備情況表》。
(2)提供公安部門受理報案的有關材料(如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納稅人報案,請提供公安機關不予受理的回執。對公安機關确實不受理且不提供不受理回執的,納稅人書面報告稅務機關,按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六、丢失發票的處罰
1.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九項規定,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九)未按照規定存放和保管發票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三十六條規定:“跨規定的使用區域攜帶、郵寄、運輸空白發票,以及攜帶、郵寄或者運輸空白發票出入境的,由稅務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予以沒收。
丢失發票或者擅自損毀發票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2. 影響納稅信用級别
如果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并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會被扣減一定的分數。
030105.未按規定保管紙質發票并造成發票損毀、遺失的(按次計算):扣3分/每次。《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布<納稅信用評價指标和評價方式(試行)>的公告》(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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