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姐姐14歲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8-21 09:28:59

24歲的姐姐必須“撫養”6歲的弟弟?

姐姐14歲(24歲的姐姐必須撫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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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王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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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許骁

近日,張子楓主演的電影《我的姐姐》正在熱映中,由她扮演的姐姐安然離家已久,正準備奔赴北京追尋夢想,卻遭遇父母意外離世,還給她留下一個素未謀面的弟弟。24歲的安然是否應該撫養6歲的弟弟長大?本版特邀平谷法院的法官從法律的角度來解析特殊的“撫養”和“贍養”關系。

姐姐必須養弟弟?

一個24歲的姐姐,從小在“重男輕女”的家庭裡長大。她原本已經離家很久,正準備奔赴北京追尋夢想,不料父母意外離世,還留下了一個從未謀面的弟弟……這是電影《我的姐姐》的故事開端,按照影片劇情推測,弟弟應該是已經沒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了。有一位姑媽,但是姑父常年癱瘓在床,無力監護撫養侄兒。還有一位沉迷于打麻将、無固定生活來源的舅舅,也無強烈的監護意願。安然作為弟弟的親生姐姐,在醫院工作,收入可能不會太高,但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且名下有父母生前留下的一套當地學區房。那麼,安然有義務撫養6歲的弟弟嗎?

平谷法院法官助理王新解釋,《民法典》第二十七條規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監護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經死亡的,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須經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根據法定監護,安然作為有監護能力的姐姐,應當擔任弟弟的監護人。

王新表示,現實遠比劇情複雜,重男輕女思想在我國大多數家庭中仍是廣泛存在的,很多經濟困難的家庭負擔不起三四個子女讀書,便讓姐姐辍學打工供弟弟上學,更有甚者在姐姐嫁人後仍然要對弟弟進行經濟資助。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于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但是“扶養”不同于父母對子女負有的“撫養”義務。

“所謂‘扶養’,是指從物質、生活上進行幫扶,并不要求兄姐要像父母對待兒女一樣,無微不至地撫育、教養。”王新解釋,兄姐對弟妹承擔扶養義務需要同時滿足三個條件:兄、姐要有負擔能力。如果兄、姐自身生活都難以維系,或者僅僅是能夠勉強維系自己的基本生活,那麼他們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扶養。如果父母健在且有能力扶養,兄、姐對弟、妹就不負有法定的扶養義務;弟、妹是未成年人。如果弟、妹已經年滿18周歲,即使是不能自食其力,兄、姐對其也沒有扶養義務。

安然在醫院工作,有較為穩定的收入來源,且名下有父母生前留下的一套當地學區房,顯然她是有一定負擔能力的,所以安然有扶養弟弟的義務。那麼,安然的姑媽和舅舅有撫養弟弟的法定義務嗎?

王新進一步解釋,按照法律規定,對于父母死亡的未成年人負有撫養義務的還有:祖父母和外祖父母,但未成年人的伯伯、叔叔、姑姑和舅舅等其他旁系血親,是沒有這項法定義務的。所以,雖然從情理上難以接受,但姑媽和舅舅拒絕撫養弟弟是符合法理的。

能否送給别人養?

趙某生育一男嬰徐甲,由于家庭子女多生活困難,便将該男嬰送給婚後多年未生育的徐乙、劉甲夫婦撫養,但未在相應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手續。趙某起訴夫婦二人,要求确認徐乙、劉甲夫婦與徐甲的收養關系無效。徐乙、劉甲夫婦稱徐甲系趙某與徐乙所生,徐乙是徐甲的生父。法院審理後認為,徐乙、劉甲夫婦未就其主張提供确切證據,亦不配合進行親子鑒定導緻未能鑒定。趙某因故将其子送養給徐乙、劉甲夫婦收養,但該收養關系因送養人與收養人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而無效。

王新解釋,收養關系的成立需要依法登記,根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若未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則收養關系無效。

關于送養人的條件,《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條規定,孤兒的監護人、兒童福利機構、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可以作送養人。可見在《我的姐姐》中,父母去世後,弟弟成了孤兒,安然作為孤兒的監護人,是符合送養人條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或者隻有一名子女;(二)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無不利于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五)年滿三十周歲。

影片中,姐姐為弟弟找的領養家庭是一對未生育子女年滿三十周歲的夫婦,家裡是開公司的,經濟上是有保障的,具備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且無其他不适宜收養的情形,是符合收養人條件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三條規定,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根據劇情設定,弟弟的親生父母都已經死亡,屬于喪失父母的孤兒,符合被收養人的條件。

姐姐可不可以拒絕?

安然成長于重男輕女的家庭環境中,因為這場意外的到來,使她陷入扶養素未謀面的弟弟還是追求個人獨立的兩難境地。在經過一番考量後,安然表示“我也有自己的人生”,她不願意扶養弟弟。

王新表示,在法定監護無法實現的情況下,就會涉及法律規定的六種監護類型之一的“指定監護”。即在“對監護人的确定有争議時”(包括争當監護人和推脫監護職責的),又無法協商确定監護人的,由有權機關指定監護人的制度。

平谷法院曾審理過一起申請确定監護權糾紛案件,田甲的父親田乙因交通事故去世,其母親高甲為精神殘疾人。田甲的祖父田丙年事已高,祖母張氏也早已去世。田甲從出生至今均與其外祖父高乙、外祖母韓某居住生活。高乙、韓某表示為了保障田甲的健康成長,向法院提出申請,請求确認他們作為田甲的監護人。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田甲從出生後便一直與高乙、韓某居住生活,現田乙已經去世,田甲的母親高甲為精神殘疾人不具備監護能力,高乙、韓某表示願意擔任田甲的監護人,依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指定高乙、韓某為田甲的監護人。

王新還指出,若對監護人的确定有異議,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指定,有關當事人對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由人民法院指定。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尊重被監護人的真實意願,根據最有利于被監護人的原則在依法具有監護資格的人中指定監護人。

王新強調,在确定指定監護人前,被監護人的人身、财産權利及其他合法權益處于無人保護狀态時,由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法律規定的有關組織或者民政部門擔任臨時監護人。

監護人被指定後,不得擅自變更;擅自變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監護人的監護責任;而接受變更的新的監護人,在違反監護職責時,自然也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所以如果《我的姐姐》中的安然拒絕擔任監護人、其他個人或組織認為安然不适宜擔任監護人或者希望擔任監護人時,相關争議當事人可以向弟弟所在住所地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申請指定監護人,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申請指定監護人。但在為弟弟找到合适的監護人之前,安然不能放棄監護權,必須履行對弟弟的監護職責。

弟弟将來要養姐姐老?

王甲與王乙系姐妹關系,任某為王乙的養女。王甲起訴任某,要求其返還王甲為王乙墊付的醫療費2600元。任某認為法院之前已生效判決已經确認王甲為王乙墊付的醫療費為其自願行為,故拒不給付上述醫療費。法院經審理認為,王乙雖年事已高,但仍系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且王甲又非其撫養長大,故王甲無法定義務為王乙墊付醫療費,現王甲要求有贍養義務的任某支付其所墊付的醫療費,理由正當,應予以支持。雖法院判決中已确認王甲是自願墊付醫療費,但自願墊付并不意味着其自願放棄向任某主張所墊付醫療費的權利。

平谷法院法官助理許骁解釋,我國《民法典》有兩處涉及這樣的成年弟、妹對年老兄弟姐妹的扶養義務。其中《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五條第二款明确規定,“由兄、姐撫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注意此處的“又”字,即“缺乏勞動能力”和“缺乏生活來源”二者缺一不可。

從電影的結尾暗示來看,安然應該“撫養”了弟弟。那這樣的“撫養”關系一旦形成,安然和弟弟之間又會多出來一條影響比較長久的法律關系,即弟弟在安然年老以後,對安然的“贍養”義務。

李甲與李乙、丙、丁系兄弟姐妹,長子李甲早年患精神病,其父李某已經去世,其母曹某為李甲的監護人。李甲現起訴李乙、丙、丁,要求三被告對其盡扶養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兄弟姐妹之間互相扶養幫助,是一種美德,應該提倡和支持。但依照法律規定,隻有由兄、姐扶養長大且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于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才有法定的扶養義務。而李甲早年患精神疾病,三被告并非由其扶養長大,且李甲之母曹某雖年事已高,但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系李甲的監護人,三被告并非李甲的監護人,故李乙、丙、丁對李甲無扶養義務,駁回了李甲的訴訟請求。

許骁解釋,《民法典》第二十八條規定,“無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監護能力的人按順序擔任監護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親屬;(四)其他願意擔任監護人的個人或者組織,但是必須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的同意”。這裡需要解釋的是第三項“其他近親屬”,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規定,“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因此這裡的“其他近親屬”中首先就囊括了“兄弟姐妹”,故當兄、姐成為無民事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時,在兄、姐無配偶、父母、子女的情況下,成年弟、妹在很大程度上會成為兄、姐的監護人,并負有法定的監護職責。根據《民法典》第三十四條“監護人的職責與權利及臨時生活照料措施”,此時的弟、妹甚至可能承擔起比照料兄、姐的生活起居更大的法律責任,如财産監管,代理兄、姐實施民事法律行為。這樣的情況實質上構成了對兄、姐的扶養。

因此,許骁認為,如果安然的父母還在,其弟弟不是由安然“撫養”長大,那麼弟弟在安然年老後,即便安然既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弟弟對安然也不負法律上的扶養義務。

影片中的安然即便沒有扶養弟弟,因為安然父母已去世,故如果有一天,安然成了無民事行為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其弟弟也是除了安然配偶外,最有可能成為安然監護人的近親屬,對安然也應負扶養責任。

許骁表示,雖然我們從法律的角度客觀地分析了兄弟姐妹之間在特殊的情形下所可能形成的某幾種法律關系。但是法律上的“不具扶養義務”并不代表兄弟姐妹之間相互不具幫扶的道義。作為禮儀之邦,兄弟姐妹互親互愛、和諧相處、相互幫助都是中華民族傳統美德中同根手足之情所提倡的。當然我們也無需道德綁架,畢竟每個人都有選擇自己人生的權利。相信法律的規定斬不斷骨肉親情的紐帶,畢竟安然最後的選擇也不僅僅是因為道義。

文/本報記者 宋霞

來源: 北京青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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