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款墊資的性質如何認定
在建設工程領域工程款墊資是建築市場中存在的普遍現象,墊資款一般在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進行明确,雙方可以就墊資款的性質、利益等進行約定,但是在合同中約定不明的情況下我們應當如何認定工程款的性質。
相關案例
原告某裝飾公司(以下稱甲方)與被告某單位(以下稱乙方)于2012年底簽訂裝飾裝修合同,由甲方承包乙方所屬酒店的室内裝飾工程,合同中對工程款的撥付、工程變更、驗收、結算、保修等均進行了約定。工程的預算造價為二十五萬元。
合同簽訂後,甲方進駐工地現場并開始施工,2013年3月下旬,雙方簽訂了裝飾工程完工協議書,明确了工程已進行驗收。施工期間,乙方共向甲方撥付工程款17萬餘元。工程完工後,雙方未辦理工程決算。2013年5月初,乙方在未驗收裝飾工程的情況下,使用了經甲方裝飾的酒店(即開始營業)。根據工程的實際完工情況,甲方制作了裝飾決算書,決算工程造價為40餘萬元,但乙方不予審定,并拒絕支付拖欠工程款。
據此,甲方根據雙方合同中的仲裁條款及工程實際完工的情況,依據單方的工程決算,向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請求裁決乙方立即支付工程款20餘萬元,并承擔延期付款的責任。
被告乙方在書面答辯中稱:雙方發生争議的根本原因是甲方管理混亂,施工質量低劣。甲方未按雙方約定的工期完成施工。另外,墊付工程款不應發生利息。請求法院裁決甲方賠償因此而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
法院觀點
法院經開庭查明了本案的有關事實,并在開庭後主持了調解。雙方在實際完成的工程量及供應材料數量等問題上達成了一緻,但對工程的決算始終未達成一緻,無法最終調解結案。
經法院合議,依法委托技術鑒定部門對甲方實際完工部分進行了工程造價審核,并出具了鑒定報告送達甲、乙雙方進行質證。在法院确定的時間内,雙方均未對鑒定結論提出異議。
法院遂依據該鑒定結論、案件事實及雙方就有關問題已達成一緻的實際情況,作出裁決,由乙方在裁決書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甲方支付所欠工程款16.5萬元,甲方的其他仲裁請求及乙方的請求依法不予支持,雙方分别按責任大小負擔訴訟費用及鑒定費用。
解析
關于工程墊資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适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六條 規定:“當事人對墊資和墊資利息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按照約定返還墊資及其利息的,應予支持,但是約定的利息計算标準高于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的部分除外。當事人對墊資沒有約定的,按照工程欠款處理。當事人對墊資利息沒有約定,承包人請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合議庭認為,根據該條内容可知,目前我國法律對墊資問題并不采取否定态度,而是尊重雙方意思自治,但對墊資的性質和利率有所約束。因雙方在合同中約定墊資數額及利率标準,因此,對于甲方在合同約定範圍内的利息數額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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