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園區法院審結一批因違反《土地管理法》等法律規定,涉嫌不按照批準用途使用國有土地,擅自改變土地用途引發的房屋租賃糾紛案件。上述違法行為不僅擾亂了正常的市場競争秩序,給正常的租賃業态造成一定沖擊,而且給違法租賃雙方也帶來巨大經濟損失。最終,法院判決租賃合同依法解除,原被告雙方各半承擔合同提前解除造成的裝修投入等損失。
案情介紹
Presentation of th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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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國有土地性質的地塊在2006年出讓給A科技公司使用,規劃用地為非居住工業用地。A科技公司在該地塊上建了幾棟廠房,建好後,有閑置廠房。于是A科技公司決定要将廠房出租。B體育公司正在尋找一塊性價比高的場地開設籃球場。于是,兩家公司一拍即合,就租金、租賃期限等達成一緻,簽訂了《廠房租賃合同》。B體育公司的籃球館也如期開業。
籃球館經營的如火如荼。可是好景不長,一年後的某天,A科技公司收到相關部門的一份告知書,稱其在工業用地上開設籃球館進行營業性使用違反了法律規定,責令其整改。A科技公司也将該告知通知B 體育公司。可是B體育公司的籃球場已經有相當部分的客戶群體,自然不樂意關門,所以就一直未予處理。直到後來B體育公司的籃球館被有關部門采取措施,才停止營業。
雙方對房屋租賃合同的解除及租金支付、經營損失等産生争議并訴至法院。
法官處理
Judge processi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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經鑒定,該籃球場的殘值損失達到80餘萬元。法院審理認為,房屋租賃合同因違反土地用途等法規,遭到有關部門執法,使得客觀上無法繼續履行而提前解除。進而導緻B體育公司出現剩餘租期内裝修殘值損失。而違法情形的出現,一方面,A科技公司作為所有權人,理應知曉其廠房在用途方面有禁止性規定。B體育公司承租位于廠房從事商業經營也應對相關政策法規負有注意義務。然而A科技公司與B體育公司卻在租賃合同中明确廠房用途為開設籃球館,均有過錯,因此判決雙方各自承擔50%的責任。即A科技公司與B體育公司對裝修殘值損失各負擔40餘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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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提醒
Judge remi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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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建設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的約定或者土地使用權劃撥批準文件的規定使用土地;确需改變該幅土地建設用途的,應當經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報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批準。我院審結的三起案件均系出租方在明知該土地為工業用地、建築為工業廠房用途的情況下,因工業用地和商業用地的巨大價格差異,改變或變相改變土地用途,租賃用于商業經營,後被政府有關部門采取責令整改等措施,導緻合同目的無法實現而最終緻使雙方承受巨大經濟損失。因此,房屋租賃雙方,都要增強法律意識,守法經營,尤其不得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如果利欲熏心,心存僥幸,隻會事與願違、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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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來源于網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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