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彭建超 江蘇臻萬律師事務所
民事訴訟程序進入到執行階段,如果當事人拒不履行,法院有權對其采取限制消費措施。 比較重要的影響如下:
被執行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主要負責人、影響債務履行的直接責任人員、實際控制人不得有以下高消費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費行為:
1.乘坐交通工具時,選擇飛機、列車軟卧、輪船二等座以上艙位;
2.在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夜總會、高爾夫球場等場所進行高消費;
3.購買不動産或者新建、擴建、高檔裝修房屋;
4.租賃高檔寫字樓、賓館、公寓等場所辦公;
5.購買非經營必須車輛;
6.旅遊、度假;
7.子女就讀高收費私立學校;
8.支付高額保費購買保險理财産品;
9.乘坐G字頭動車組列車全部座位、其他動車組一等以上作為等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須的消費行為。
另外,若成為失信被執行人,法院有權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電子顯示屏、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向社會公布,并向政府相關部門、金融監管機構、金融機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及行業協會等通報,供相關單位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在政府采購、招投标、行政審批、政府扶持、融資信貸、市場準入、資質認定等方面對失信被執行人予以信用懲戒,向征信機構通報,由征信機構在征信系統中記錄。
有人可能會說了,我就是不執行、不還錢,大不了以後不高消費、不買房、不出去旅遊,躺平過一生。對于這樣的人來說,現行法律真拿他們沒什麼辦法,畢竟以上措施并不影響他們混口飯吃度過下半輩子。對比一下美國,美國街頭流浪漢大都身體健全,成為流浪漢是因為信用破産,去任何地方都會碰壁。我國因為信用體系正在逐步發展,正處于發展過程中,因此成為老賴相對來說影響并不算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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