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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幾個人

生活 更新时间:2024-10-04 06:49:07

來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審判第一庭編著《最高人民法院新勞動争議司法解釋(一)理解與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21年7月出版

轉自:法務之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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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關系中的用工,區别于普通民事雇傭中的用工,區别的關鍵在于其具有從屬性,從屬性至少可以從兩個層面來理解∶

第一個層面,用工的人格從屬性。其側重點在于.勞動者受用人單位控制程度較高.其從事何種勞動、運用何種手段勞動、工作内容、工作時間和地點等事項,均受到用人單位較高程度的控制.能自主決定的程度比較低。比如、實踐中存在的.自帶車輛的司機與物流公司、運輸公司之間到底是勞動關系還是承攬之類的關系? 判斷這個問題,就可以看用工有沒有人格從屬性。如果司機每天接受單位的業務安排.在單位的指揮下開展業務、營運所得歸單位,司機隻是按照出車次數或者裡程獲得勞動報酬,那麼雙方之間就是勞動關系。如果司機并不接受公司的管理,而是有業務的時候就接受單位的安排,單位沒有業務的時候可以自由安排自己的時間.還可以承接其他單位的業務,此時雙方之間就可能是承攬關系。

第二個層面,用工的組織從屬性。勞動者的勞動被納入用人單位的生産經營系統.成為其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勞動組織成員,在勞動中承擔作為勞動組織成員所應負的遵守規章制度、保守商業秘密等義務。組織從屬性可以彌補人格從屬性的不足,将一些工作自主性較高、不宜納入人格從屬性範圍的人員吸納進來。比如律師對于律師事務所、會計師對于會計師事務所、企業内部承包者對于企業。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幾個人(如何區别勞動關系中的)1

權威案例

案例來源于《人民司法》

劉桂霞與上海彙通速遞有限公司确認勞動關系糾紛上訴案

【裁判要旨】

從屬性乃勞動關系的本質屬性,系區别于承包關系、勞務關系的根本所在。認定勞動關系,除符合勞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外,用人單位還須對勞動者具有用工管理權,雙方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基本上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沒有從屬關系的,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

勞動法律關系是指幾個人(如何區别勞動關系中的)2

【案号】

(2010)浦民一(民)初字第16686号;(2011)滬一中民三(民)終字第911号

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系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勞動過程中以勞動力的使用和勞動報酬的支付為對價而建立的社會經濟關系。認定勞動關系,除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符合勞動法律規定的主體資格、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之外,用人單位還須對勞動者具有用工管理權,雙方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基本上不接受用人單位管理、約束、支配,以自己的技能、設施、知識承擔經營風險,與用人單位沒有從屬關系的,不是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本案中,原告與被告配偶宋憲才均系适格的勞動法律關系主體,宋憲才生前一直使用原告“彙通快運”商标從事快遞業務,但雙方并未就工資标準、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進行約定。被告雖主張原告曾向宋憲才每月支付工資,但未提供相關證據予以證實。根據原告提供的宋憲才書寫的結算記錄,結合證人汪承鑫的當庭陳述,可以認定宋憲才生前所得報酬源自其向大團地區客戶收取的快遞費與汪承鑫向其收取的走件費等費用之間的差額。宋憲才每日至汪承鑫處取件、交件、結算,是為獲取相應的經濟利益,并非原告對宋憲才進行的用工管理。宋憲才以自己的技能、交通工具等自行攬件、送件,自擔經營風險,與原告未形成人身及經濟上的從屬關系。故原告要求确認其與宋憲才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的請求合法有據,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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