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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傷可以認定工傷不

圖文 更新时间:2024-12-24 07:47:15
【案例】(2021)藏01民終1222号

2018年4月,劉揚(化名)到西藏某旅遊投資開發公司的溫泉工地做焊工,雙方沒有簽訂相關勞動合同協議。

2019年5月13日,劉揚在焊接鐵門時被倒下的鐵門砸傷,被診斷為胸椎體爆裂性骨折、腰右側橫突骨折,當日出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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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5日,劉揚回到老家宜賓住院治療,共住院16天,醫療費34883.97元,醫院建議:卧床休息6-8周,每月到醫院複查,禁止從事重體力勞動。

2020年10月15日,劉揚到醫院取出固定物,共住院18天,醫療費8058.7元,醫院建議:卧床休息2-4周,半年内腰部忌用力負重。

三次住院治療花費共計48959.76元、交通費3982元,公司前期已墊付醫藥費25000元。

2020年11月23日,劉揚委托司法鑒定中心進行傷殘鑒定,被評定為十級傷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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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訴訟】

劉揚向法院起訴請求:請求法院調解或判令公司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款209054.38元。

公司辯稱,劉揚2018年4月入職公司從事焊工,雖然公司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雙方形成勞動關系,劉揚在鐵門焊接時被砸傷,應當屬于工傷。

工傷待遇糾紛适用勞動仲裁前置程序,本案未經勞動仲裁,法院不得徑行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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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認為,基于劉揚庭上提交證據及雙方當事人當庭陳述,劉揚在公司從事焊工隻是一個短期的臨時性工作,雙方沒有簽訂相關勞動合同協議,故對雙方不存在事實勞動關系。

劉揚受雇于萬泰公司從事焊接工作,受傷當天系與工友焊接鐵門不慎被砸傷。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劉揚及工友是在正常施工常态下因意外緻傷,公司沒有提交相反證據證實,故劉揚不存在過錯情形。

關于人身損害賠償款:

1.根據劉揚提供的醫療費憑證,法院認定劉揚的醫療費确定為48959.76元。

2.誤工費參照建築業年平均工資66568元,誤工期間限依據司法鑒定意見及原告傷殘情況,認定劉揚的誤工時間自事故發生之日至定殘日前一天即549天止,誤工費為100125.6元,對劉揚主張69000元予以認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3. 護理費參照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确定護理費為3240.8元(33797元/年÷365天×35天)。

4.住院夥食補助費: 3080元(7天×120元+28天×80元),劉揚主張1080元,予以認可,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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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交通費:根據劉揚提交行程單票據,确認已産生交通費為3982元,予以認可,另主張交通費5000元,因未提交相應證據佐證,故不予認可。

6.傷殘補助金:劉揚傷殘等級為十級。依照區2020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797元計算,确定傷殘賠償金為67594元。

7. 被扶養人生活費:劉揚與其妻子育有一女(年滿9歲10個月)即依照我區2020年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23029元計算(23029元/年÷12×98個月×10%÷2人)=9403.5元,

8. 鑒定費:1000元有票據并加蓋公章,予以認可。

綜上,劉揚的賠償損失共計204260.06元,公司前期墊付醫藥費25000元應予以扣除,即179260.0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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