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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區消防設備有使用年限嗎

圖文 更新时间:2024-09-10 23:18:45

小區消防設備有使用年限嗎(消防設備使用多久報廢)1

北京市地方标準DB11/T1620-2019《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規定了一些消防設備的報廢年限,可做參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

5.2.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報廢條件及處理方式應符合GB 29837的規定。

5.2.3.2 蓄電池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鏽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

GB29837-2013《火災探測報警産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

小區消防設備有使用年限嗎(消防設備使用多久報廢)2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5.3.3.1 組裝消防水箱如通過緊固螺栓或内補膠的方法處理後仍滲漏,或組件出現裂紋等缺陷應報廢。

5.3.3.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額定流量下揚程不能滿足規範要求,經維修仍與設計偏離度大于10% 時應報廢;柴油機消防泵啟動蓄電池無法正常充電的蓄電池應報廢。

5.3.3.3 氣壓給水裝置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應報廢。

5.3.3.4 水泵接合器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應報廢。

5.3.3.5 管網和支吊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鋼管出現 1 處以上“砂眼” 的管段應報廢。

5.3.3.6 閥門、止回閥、電動閥、電磁閥、水泵控制閥出現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維修後仍漏水的應報廢。

5.3.3.7 減壓閥本體、法蘭鏽蝕面積達到 1/3 應報廢,無法更換同規格配件或更換後仍不合格應報廢。

5.3.3.8 出現以下情況的安全閥、過濾器、壓力表及附件,經維修無效的應報廢:

a) 安全閥開啟或回座壓力不在設計壓力範圍内或漏水

b) 指針不能歸零且偏差超過±5%;

c) 表盤破碎、表盤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

d) 過濾器本體鏽蝕面積達到1/3,或濾網鏽蝕面積達到1/3且無法更換同規格濾網。

5.3.3.9 室外消火栓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應報廢。

5.3.3.10 室内消火栓鏽蝕面積達到 1/3 或維修後仍漏水應報廢。

小區消防設備有使用年限嗎(消防設備使用多久報廢)3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3.1 報警閥組出現嚴重變形、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4.3.2 水流指示器、信号閥本體出現嚴重變形或鏽蝕、裂紋、電氣部件損壞無法修複時應報廢;噴頭濺水盤嚴重變形、熱敏器件附着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小區消防設備有使用年限嗎(消防設備使用多久報廢)4

水噴霧滅火

5.5.3.1 噴頭有明顯損傷、變形、損壞無法修複或阻塞物、附着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5.5.3.2 雨淋閥組組件嚴重變形、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細水霧滅火系統

5.6.3.1 噴頭有明顯損傷、變形、損壞無法修複或阻塞物、附着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5.6.3.2 瓶組符合 5.9.3.1 的相關規定時應報廢。

5.6.3.3 區域閥組組件嚴重變形、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消防炮滅火系統

5.7.3 報廢

消防炮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泡沫滅火系統

5.8.3.1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中的膠囊破損時應報廢。

5.8.3.2 泡沫比例混合器鏽蝕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8.3.3 泡沫噴頭、泡沫槍外觀出現碰撞變形或有明顯機械損傷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8.3.4 泡沫罐罐體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8.3.5 泡沫液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

氣體滅火系統

5.9.3.1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迹的;

f)其他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1]、GB13004[2]、TSGR0004[3]相關規定的。

5.9.3.2 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9.3.3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9.3.4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

幹粉滅火系統

5.10.3.1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迹的;

f)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

5.10.3.2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應報廢。

5.10.3.3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應報廢。

防煙排煙系統

5.11.3 報廢

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嚴重鏽蝕、機械變形等情況,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時應報廢。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5.12.3.1 應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5.12.3.2 蓄電池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鏽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

5.12.3.3 照明燈具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

5.13.3.1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産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

5.14.3 報廢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産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防火分隔設施

5.15.3.1 防火門監控器、門磁開關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 GB29364[4] 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15.3.2 電動閉門器、電磁釋放器使用壽命不超過2萬次,達到使用壽命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29364的相關規定連接防火門監控器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

5.17.3.1 居住建築内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五年商業和工業場所内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三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5.17.3.2 緊急切斷裝置使用年限為十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

5.18.3.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

5.19.3.1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28184[5]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滅火器

5.20.3.1 滅火器使用年限滿足以下要求應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六年的;

b)幹粉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十年的;

c)二氧化碳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十二年的。

參考資料

[1]

GB13075-2016: 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2]

GB13004-2016: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3]

TSGR0004-2009: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4]

GB29364-2012: 防火門監控器

[5]

GB28184-2011: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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