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準DB11/T1620-2019《建築消防設施維修保養規程》規定了一些消防設備的報廢年限,可做參考。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5.2.3.1 火災自動報警系統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報廢條件及處理方式應符合GB 29837的規定。
5.2.3.2 蓄電池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鏽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
GB29837-2013《火災探測報警産品的維修保養與報廢》
消防給水及消火栓系統
5.3.3.1 組裝消防水箱如通過緊固螺栓或内補膠的方法處理後仍滲漏,或組件出現裂紋等缺陷應報廢。
5.3.3.2 消防水泵在零流量、額定流量下揚程不能滿足規範要求,經維修仍與設計偏離度大于10% 時應報廢;柴油機消防泵啟動蓄電池無法正常充電的蓄電池應報廢。
5.3.3.3 氣壓給水裝置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應報廢。
5.3.3.4 水泵接合器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應報廢。
5.3.3.5 管網和支吊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鋼管出現 1 處以上“砂眼” 的管段應報廢。
5.3.3.6 閥門、止回閥、電動閥、電磁閥、水泵控制閥出現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維修後仍漏水的應報廢。
5.3.3.7 減壓閥本體、法蘭鏽蝕面積達到 1/3 應報廢,無法更換同規格配件或更換後仍不合格應報廢。
5.3.3.8 出現以下情況的安全閥、過濾器、壓力表及附件,經維修無效的應報廢:
a) 安全閥開啟或回座壓力不在設計壓力範圍内或漏水;
b) 指針不能歸零且偏差超過±5%;
c) 表盤破碎、表盤刻度不清晰、抗震表漏液;
d) 過濾器本體鏽蝕面積達到1/3,或濾網鏽蝕面積達到1/3且無法更換同規格濾網。
5.3.3.9 室外消火栓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應報廢。
5.3.3.10 室内消火栓鏽蝕面積達到 1/3 或維修後仍漏水應報廢。
自動噴水滅火系統
5.4.3.1 報警閥組出現嚴重變形、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4.3.2 水流指示器、信号閥本體出現嚴重變形或鏽蝕、裂紋、電氣部件損壞無法修複時應報廢;噴頭濺水盤嚴重變形、熱敏器件附着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水噴霧滅火
5.5.3.1 噴頭有明顯損傷、變形、損壞無法修複或阻塞物、附着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5.5.3.2 雨淋閥組組件嚴重變形、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細水霧滅火系統5.6.3.1 噴頭有明顯損傷、變形、損壞無法修複或阻塞物、附着物無法清除時應報廢。
5.6.3.2 瓶組符合 5.9.3.1 的相關規定時應報廢。
5.6.3.3 區域閥組組件嚴重變形、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消防炮滅火系統5.7.3 報廢
消防炮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泡沫滅火系統5.8.3.1 泡沫比例混合裝置中的膠囊破損時應報廢。
5.8.3.2 泡沫比例混合器鏽蝕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8.3.3 泡沫噴頭、泡沫槍外觀出現碰撞變形或有明顯機械損傷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8.3.4 泡沫罐罐體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8.3.5 泡沫液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
氣體滅火系統5.9.3.1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迹的;
f)其他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1]、GB13004[2]、TSGR0004[3]相關規定的。
5.9.3.2 制冷機組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制冷功能失效、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9.3.3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時應報廢。
5.9.3.4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時應報廢。
幹粉滅火系統5.10.3.1 經檢驗,滅火劑或驅動氣體鋼瓶出現下列情況之一的應報廢:
a)達到設計使用年限的;
b)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二十年的鋼質焊接氣瓶;
c)查看出廠日期鋼印,滿三十年的鋼質無縫氣瓶;
d)水壓試驗不合格的;
e)有明顯火焰燒灼痕迹的;
f)經檢驗不符合GB13075、GB13004、TSGR0004相關規定的。
5.10.3.2 系統組件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或功能缺失無法修複應報廢。
5.10.3.3 管網和噴頭出現碰撞變形、嚴重鏽蝕及其他明顯機械性損傷應報廢。
防煙排煙系統5.11.3 報廢
風機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未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嚴重鏽蝕、機械變形等情況,無法正常工作且無法維修時應報廢。
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5.12.3.1 應急照明控制器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5.12.3.2 蓄電池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時應報廢。沒有達到使用年限,但出現表面嚴重變形、鏽蝕、漏液等情況時,也應報廢。
5.12.3.3 照明燈具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四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5.13.3.1 消防應急廣播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産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5.14.3 報廢
消防專用電話系統設備的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的産品應報廢。報廢應按照GB29837的規定執行。
防火分隔設施5.15.3.1 防火門監控器、門磁開關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 GB29364[4] 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5.15.3.2 電動閉門器、電磁釋放器使用壽命不超過2萬次,達到使用壽命應報廢;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29364的相關規定連接防火門監控器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可燃氣體探測報警系統5.17.3.1 居住建築内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五年,商業和工業場所内的可燃氣體探測器使用年限為三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5.17.3.2 緊急切斷裝置使用年限為十年,超過使用年限應報廢。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5.18.3.1 電氣火災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達到使用年限應報廢。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5.19.3.1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設備使用年限不超過十二年;若繼續使用應每年按GB28184[5]的相關規定進行功能試驗,檢驗合格方可使用。
滅火器5.20.3.1 滅火器使用年限滿足以下要求應報廢:
a)水基型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六年的;
b)幹粉滅火器、潔淨氣體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十年的;
c)二氧化碳滅火器自出廠日期起滿十二年的。
參考資料[1]
GB13075-2016: 鋼質焊接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2]
GB13004-2016: 鋼質無縫氣瓶定期檢驗與評定
[3]
TSGR0004-2009: 固定式壓力容器安全技術監察規程
[4]
GB29364-2012: 防火門監控器
[5]
GB28184-2011: 消防設備電源監控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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