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具備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并不意味着當事人便可擅自解除合同或者不辭而别,解除勞動合同在條件具備的情況下,還要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履行有關手續:
除試用期内發現不符合錄用條件而解除勞動合同外,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都必須提前一個月通知對方,方可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
企業提出解除與職工的勞動合同,應當征求本企業工會組織的意見;
解除勞動合同,企業應當報請上級主管部門和當地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解除勞動合同時,除因被辭退或除名、開除、勞動教養以及被判刑而解除勞動合同的外,企業應當按照工人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發給本人标準工資一定比例的生活補助費;
根據解除勞動合同的不同情況,分别按有關規定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和填寫職工《勞動手冊》,交由本人辦理待業登記手續。
勞動者解除合同有哪些條件和程序
勞動合同的解除包括法定解除、協商解除和約定解除。勞動者可以通過這3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但在實際操作中應當注意不同解除方式的條件和程序,避免因此引發糾紛。
法定解除是指在履行合同過程中出現法定解除合同情形,當事人有權解除合同。《勞動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1、辭職權:
《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有關問題的複函》規定:“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既是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也是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需征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者行使辭職權時應注意兩點:一是如果勞動合同約定了,或用人單位支付了培訓費等,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按約定承擔賠償責任;二是提前通知的日期要符合法律規定,否則用人單位可不同意解除勞動合同。
2、特别解除權:
《勞動法》第32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随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一)在内的;(二)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三)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争議案件适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15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并可支付賠償金:(一)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二)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三)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的;(四)拒不支付勞動者延長工作時間工資報酬的;(五)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标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除了試用期内解除勞動合同以外,其它幾種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合同後,還有權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者行使特别解除權時應當注意兩點:一是法律雖然沒有明确勞動者在此情況下要書面通知用人單位,但為了避免勞動争議,最好采用書面通知的形式;二是試用期内解除合同需要做好工作交接,避免因沒有交接造成損失,需要承擔相應責任。
3、不可抗力解除權:
《勞動法》沒有提到不可抗力解除權,但我國《民法典》對不可抗力解除勞動合同卻有明确規定。所謂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是指因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自然災害或客觀事件,例如水災、火災、地震、火山爆發、水災等自然事件,或戰争、罷工等社會事件以及法律、政令的變化等等,導緻合同繼續履行已不可能而解除。筆者認為,不可抗力也是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法定條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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