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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違約後另行起訴

生活 更新时间:2024-07-31 05:19:16

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違約後另行起訴?案情簡介:2015年4月,陶某起訴李某要求歸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李某于2015年10月1日前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4萬元,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後李某未能按調解協議歸還借款,陶某向法院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我來為大家科普一下關于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違約後另行起訴?下面希望有你要的答案,我們一起來看看吧!

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違約後另行起訴(執行和解協議未履行)1

執行和解協議約定違約後另行起訴

案情簡介:

2015年4月,陶某起訴李某要求歸還借款10萬元及利息。經法院調解,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約定李某于2015年10月1日前歸還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4萬元,法院出具民事調解書,後李某未能按調解協議歸還借款,陶某向法院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執行過程中,陶某與李某及李某之子李小某達成執行和解,李某、李小某共同向陶某出具借條1份,載明:今借到陶某壹拾貳萬元整(120000元)。後李某、李小某未歸還借款,陶某起訴要求李某、李小某返還借款本金12萬元及利息。

法院認為:根據“一事不再理”原則,同一當事人不得就同一法律關系,而為同一的訴訟請求向法院再次起訴。因為同一事件已被法院裁判,當然就不得再起訴,法院也不應再受理,避免作出相互矛盾的裁判,也避免當事人糾纏不清,造成訟累。但是,本案的特殊在于雙方當事人自願達成了執行和解協議,通過和解協議依法變更了生效法律文書确定的權利義務主體、履行标的、期限、地點和方式等内容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九條規定,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上述規定賦予了申請執行人的選擇權,可以選擇申請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故陶某可以選擇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則被執行人隻能是李某,以原民事調解書為執行依據,而李小某不能作為被執行人。陶某也可以根據和解協議提起訴訟,因為和解協議已對原生效判決作出了變更,李某和李小某共同出具了借條,加入了新的當事人李小某,雙方形成了新的法律關系,陶某可以李某和李小某為共同被告提起訴訟。現陶某提起訴訟,法院應予受理,後經依法審理,法院支持了陶某的訴訟請求。

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幹問題的規定(2020修正)》第九條被執行人一方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申請執行人可以申請恢複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也可以就履行執行和解協議向執行法院提起訴訟。

案例來源:馬鞍山市博望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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