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應還有印象,今年年初的時候,貴州的任女士在微信群内稱小區所在社區支書劉某“草包”,畢節市警方趕赴貴陽市将任女士铐回畢節并拘留3日。事件被媒體曝光後,引起軒然大波,很多網友表示這就要關三天的話,自己可能直接是個無期徒刑。當然本案中還有其他細節,但是我們僅做法律分析,就不評述了。
01
處理依據
畢節市警方處理任女士的依據為《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二條,認定任女士有公然侮辱他人的情節,且沒有達到情節較重的情形,所以拘留三日。
我們先把公然、侮辱、他人這三個詞拆開來看看到底有沒有問題。他人,社區支書劉某,肯定是他人嘛,沒問題。立法解釋中,公然是指“當衆或者利用能夠使多人聽到或看到的方式”,這麼看來,在微信群中也符合“公然”的定義,沒有問題。侮辱,這個就有點問題了。侮辱是指:“诋毀他人人格,破壞他人名譽的行為。”這個解釋也不太明确。但是我們看法律不能隻看一部,需要在整個法律體系中尋找依據。
02
含義解讀
在《治處法》中找不到,不要緊,我們還有《民法典》。在《民法典》中,先是明确了人格權包含了生命權、肖像權、名譽權、隐私權等權利。這就說明人格權與名譽權是包含關系,而不是普通人認為的并列關系。隻要損害了名譽權,就必定損害了人格權。
接下來我們看看名譽的定義,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所以現在法學界普遍認為判斷名譽權是否因侮辱、诽謗受到侵害的标準為:侮辱、诽謗是否造成了被侵權人社會評價貶損或者降低的效果。
《治處法》第四十二條第二款保護的法益就是公民的名譽權,而《民法典》是将《憲法》中名譽權的規定具體化,所以直接套用《民法典》中的相關定義,是沒有問題的。
接着我們回到本案,任女士說了一句草包就是否就令劉某的社會評價貶損或者降低了呢?我看不盡然,畢竟這僅僅是對劉某工作能力或者工作成績的一種評價。這個評價是否屬實?我們不知道。其他人是否因為任女士的言論對劉某的評價就下降了呢?我們也不可能知道。這就需要公安機關進行調查,不能因為劉某感覺自己受到了侮辱就将任女士拘留。總體說來,我認為畢節警方的行為還是有些欠妥。
(我對後續情況并不了解。如果案情有了變化,請告知我,我将對文章作出相應的修改。)
03
延伸閱讀
網絡中,一位前輩提及了另一個行政訴訟案件,與本案情況類似。但我在裁判文書網上未能找到相關判決,大家就姑且聽聽吧。中山市中級人民法院接到一個行政訴訟,是一個村民在微信群中因拆遷款等事項的不公開發了幾句牢騷,随後派出所以尋釁滋事将村民行政拘留了十五日。拘留結束後,村民不服,起訴到了法院。法院審理認為,村民對于村内事務發牢騷的行為應理解為公民正當行使批評和建議的權利的行為,不能因為情緒偏激、言論刺耳,引起一定範圍内的受衆共鳴就認定為起哄鬧事。最後法院判決撤銷行政處罰決定,并賠償村民約4700元。
無獨有偶,全國人大法工委也提出了要求:“要劃清正當輿論監督與文字侮辱的界限;劃清正當的文字創作與貶損人格、破壞名譽的界限;劃清出于善意的批評同惡意的侮辱行為的界限;等等”。
公然侮辱他人這一違法行為的定義,不應當被随意進行擴大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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